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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資本監管新規將出杠桿率成倍放大(1)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9日 02: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證券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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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內證券公司未來有望借鑒新巴塞爾協議精神實施全新的資本監管規定,有業內人士認為,“這是一項革命性的舉措”。

  證券時報記者獨家獲悉,近期監管層下發了《完善證券公司風控指標體系總體思路(徵求意見稿)》(以下稱《徵求意見稿》),提出將建立“逆週期”調節機制,在借鑒新巴塞爾協議的基礎上考慮對券商凈資本監管現行指標體系以及券商現有杠桿率水平進行調整,其中券商的杠桿率將由目前的5倍提高到10倍,以適應未來負債業務的發展。

  北京某大型券商相關負責人指出,“增強券商凈資本監管的彈性、適當放大券商杠桿率的舉措意義重大,有利於提升券商自主創新的動力和能力,並又有利於優質的券商迅速做大做強。”

  資本監管舊規亟待調整

  2008年3月,證監會發佈了《證券公司風險控制管理辦法》(以下稱《管理辦法》),建立了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控指標體系。

  北京某大型券商相關負責人認為,“《管理辦法》是券商綜合治理階段後期的産物,對於有效控制券商流動性風險、應對全球金融危機曾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由於該辦法對部分指標限制過嚴,券商的資本消耗類業務無法得到大規模的開展。”

  按照《管理辦法》規定,券商的凈資本與凈資産的比例不得低於40%;凈資本與負債的比例不得低於8%;凈資産與負債的比例不得低於20%(亦即券商的財務杠桿率不得高於5倍)。

  在實際業務運行過程中,不少券商的業務發展遭遇到了上述指標的瓶頸。以券商直投業務為例,記者獲知,券商開設直投子公司時需要扣減凈資本,而直投公司在投資項目時還要再扣減一次凈資本。因此,目前國內券商直投公司的註冊資本以及投資規模普遍較低。

  “按照原有的凈資本監管體系,券商為了節省凈資本,對於發展資本消耗類業務顯得力不從心,只能埋頭做諸如經紀業務、投行業務等資本消耗較小的通道業務,這些通道業務恰恰是最具週期性的,靠天吃飯特徵很明顯,很容易造成券商盈利大起大落。”上述北京大型券商相關負責人指出。

  此外,作為與凈資本監管體系相匹配的重要措施,國內券商目前對於風險資本準備的計提比例也做出了較高的要求,比如經紀業務方面要求將存量客戶交易結算資金餘額按照3%計提風險資本準備金;再比如目前專業評價中A類、B類、C類、D類公司需要分別按照基準比例的0.6倍、0.8倍、1倍、2倍計算風險資本準備。

  “風險準備金計提過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券商的業務規模,尤其融資融券、資管業務、直投業務等風險業務的規模,券商沒有動力去大規模發展風險業務,進而導致了我國證券公司實際杠桿率整體偏低,這在熊市時期體現的尤為明顯。”長江證券研究員劉俊指出。

  據銀河證券統計數據顯示,目前我國上市券商的平均杠桿率只有0.3倍,而西方券商的實際杠桿率水平普遍高於10倍。

  (來源: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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