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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裝不合格竟索10倍賠償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9日 01: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黑龍江新聞網-生活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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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張明超) 春節臨近,商場和超市成為人們購買年貨的主要集中地。近日,哈市工商局接到投訴,部分購物者以商品外包裝不合格等理由進行過度維權,要求10倍賠償,變相勒索財物。對此,哈市工商局消保處處長王緒坤表示,消費者獲得10倍賠償有限定條件,商家遭遇過度維權可到工商部門投訴和備案。

  2011年下半年,哈市工商局12315申訴舉報中心接到多起因在商場和超市購買、包裝食品引發的消費投訴,購買人以商品包裝上沒有生産日期和儲存條件等為由,要求商家給予10倍賠償,如果商場、超市答應條件就不再追究,否則就到工商部門投訴。有些購買人甚至故意將食品外包裝上的生産日期、保質期等涂掉,然後要挾超市賠償。

  王緒坤介紹説,儘管《食品安全法》規定消費者可以獲得10倍賠償,但是有一定的限定條件。如果企業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造成人身或者財産損害的,購買人依法索賠後可再提出10倍賠償要求,前提必須是已造成事實上的損害。在多起消費投訴中,購買人都沒有人身損害和財産損失,事件不具備10倍賠償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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