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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撓工會監督,嚴罰!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8日 20: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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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江蘇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1月12日經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6次會議表決通過,並將於2012年5月1日正式施行,為今後江蘇各級工會實施勞動法律監督提供了法律依據。

  江蘇是全國繼廣東之後第二個對工會實施勞動法律監督專門立法的省份。此次《條例》賦予了工會組織更多的勞動法律監督權力,對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組織實施監督的方法、程序,包括核查事實、現場調查、督促用人單位及時改正等都作出了具體的、規範性規定,有很強的操作性。一旦工會發現用人單位存在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情況時,可督促其及時改正,必要時發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用人單位未按照工會意見改正違法行為的,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可以向同級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提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建議書》,由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同時,《條例》在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組織的設立要求、職能定位等方面也實現了重大突破。規定工會設立勞動法律監督組織,在同級工會領導下承擔勞動法律監督的具體工作。地方各級總工會、産業(行業)工會、區域工會設立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有會員25人以上的基層工會應當設立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會員不足25人的基層工會,可以設勞動法律監督員。

  《條例》首次提出監督勞務派遣用工,特別規定,工會可對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保障勞務派遣人員合法權益的情況進行監督。《條例》還規定,用人單位拒絕或者阻撓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拒絕向工會及其勞動法律監督組織提供相關資料、提供虛假資料或者隱匿、毀滅資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陳家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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