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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興寶馬車墜河案宣判:肇事者被判有期徒刑5年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8日 13: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浙江在線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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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在線01月16日訊

  去年3月19日上午,嘉興市區柵堰路半島公寓旁發生的寶馬車墜河案曾經轟動一時。寶馬車女車主不幸溺水身亡,肇事的別克車車主是誰卻一度撲朔迷離。經公安機關偵查,與此案有關的史某等4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包庇罪被提起公訴。2012年1月13日,南湖區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宣判,涉案4人被判處有期徒刑,民事賠償共計92.9萬元。

  案情回顧

  2011年3月19日上午9點,史某和朋友關某一道出去轉轉。史某駕駛一輛黑色別克車從柵堰路一住宅樓北面通道倒車駛入柵堰路。此時,劉某正駕駛寶馬車在柵堰路由南向北行駛,途經此地,避之不及,兩車發生刮碰。寶馬車衝上了南側人行道,撞斷了柵堰橋的石護欄,隨後墜入河中。眼見事態嚴重,史某和關某一下慌了神,棄車而逃。

  寶馬車女車主劉某因車禍溺水導致窒息死亡。

  事發後,史某沒有主動搶救落水者,也沒有向110報警,而是回到了出租屋,找唐某及其女友毛某商量如何編造謊言,妄想通過串口供甚至頂包的方式逃脫法律的制裁。史某還請求從小一起長大的關某幫忙頂罪。關某於事後向交警部門表示,事發當時是自己開的別克車。隨後幾天,毛某還為史某開了房間、租住房屋,幫助其藏匿。

  經公安機關查明事實真相後,史某等4人均被刑拘。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史某無證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車輛毀損,負事故主要責任,且在事故發生後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關某、唐某、毛某明知他人犯罪,仍冒名頂替、向司法機關提供虛假證言幫助其逃匿,其行為均已構成包庇罪。4名被告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從輕處罰;毛某有悔罪表現,可依法適用緩刑。

  最終,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史某有期徒刑5年,以包庇罪分別判處關某、唐某、毛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有期徒刑1年3個月、有期徒刑1年3個月(緩刑2年)。

  對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原告家屬提出的賠償總額為110萬元,法庭根據證據和雙方意見,最終認定的經濟損失為92.9萬元。而根據事故責任認定,史某與死者劉某分別負事故的主次要責任。除去保險公司承擔的11.2萬元的賠償,剩下的由劉某承擔30%,70%由史某、唐某、肇事車輛租賃公司的朱某3人以4:2:4的比例承擔,也就是史某、朱某分別承擔22.88萬元,唐某承擔11.44萬元。

  對於判決結果,史某説:“對死者和死者家屬我只能説對不起了,這次的教訓太深刻了。”

  南湖晚報記者鄭小梅通訊員南歷南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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