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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條款顯失公平或將禁售新産品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7日 20: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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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1月15日訊 記者辛紅 保監會今天公佈修訂後的《人身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辦法規定保險條款費率若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顯失公平形成價格壟斷、設計或費率厘定不當危及公司償付能力,不僅要停售産品,情節嚴重的將在一定期限內禁止申報新的保險條款和費率。

  新辦法與舊規定相比強化了保險公司和相關負責人的主體責任。明確要求保險公司公平、合理擬訂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不得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保險公司要加強管理,定期跟蹤和分析經營情況,及時發現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並採取相應解決措施。

  新辦法還增加了保險公司、總精算師、法律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和處罰措施。以前保險條款費率存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設計或費率厘定不當等違規行為,處罰措施只是停售並對公司或高管、責任人進行處罰,新辦法增加了禁售新産品的規定。

  同時,新辦法強化了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監管力度。要求保險公司在相關精算報告中要提交包括定價方法、定價假設、利潤測試參數以及主要參數變化的敏感性分析;同時,對於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險種,要求公司提交産品利潤測試模型的電子文檔。強化了保監局的監管職責,明確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可以根據當地市場情況要求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報告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相關信息等。

  對於公眾十分困惑的險種停售行為,新辦法予以規範。之前不少公司以險種停售為名進行“促銷”,消費者不知該怎麼辦。新辦法明確規定保險公司決定在全國範圍內停止使用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應當在停止使用後10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説明停止使用的原因、後續服務等情況。規定不得以停止使用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進行宣傳和銷售誤導。若以此銷售誤導的,將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新辦法在險種定名、設計與分類上也增加了相關規定,強化人身保險的風險保障功能。將年金保險從人壽保險中獨立出來,明確養老年金的條件和要求;要求醫療保險和疾病保險不得包含生存保險責任。明確了年金保險和兩全保險的設計要求,強化了風險保障功能,規定保險公司不得開發團體兩全保險。

  新辦法還提高了法律責任人的任職資格要求。增加了“具有中國律師資格證書或者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規定;將“3年國內保險或法律從業經驗”修改為“具有5年以上國內保險或者法律從業經驗,其中包括三年以上在保險行業內的法律從業經驗”;並增加“過去3年內未因違法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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