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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開發莫成“圈地運動”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7日 19: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瞭望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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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荊棘

  近日,據披露,2010年以來,某地以開發生態旅遊資源的名義,向11個行政村和一個漁業隊一次性徵地超千畝,而真正目的卻是借機違規開發高檔別墅、五星級賓館、高爾夫球場、會展中心、高級會所等地産項目。一個時期以來,打著旅遊開發的旗號,大搞地産開發的違規行為並不鮮見。雖然國家早已三令五申,仍有個別地方充耳不聞、我行我素。

  應該説,發展旅遊業,良好的基礎設施必不可少。只要在實際操作中,相關各方能遵循合規合法的原則,必要的地産項目建設本無可厚非。然而,在現實中,由於純粹意義上的旅遊開發投資大、週期長、見效慢,有的急功近利的地方官員,懷著巨大的經濟利益衝動,借著旅遊開發的“東風”大搞房地産項目建設,企圖走房地産開發的“捷徑”。

  結果便是,旅遊開發演變成了“圈地運動”,而本應作為旅遊景點配套設施的地産項目也喧賓奪主,最終導致旅遊開發反而淪落為地産項目的配套建設。目前,一些公開報道的案例顯示,為了將旅遊開發真正變成“圈地運動”,個別地方“明修棧道,暗渡陳倉”,無視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

  例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的規定,徵收耕地超過35公頃或者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必須經國務院批准。而上述開發項目,雖然主體部分為“農用地”,且面積超過千畝,但僅僅由省級政府批准,而並未經國務院批准。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租賃合同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而在上述所謂的開發項目中,地方政府和開發商關於景點租賃的期限竟然長達40年。

  諸如此類行為隱患不小,尤其是在此過程中一旦出現權錢交易、暴力拆遷等行為,更可能引發一系列拆遷後遺症,貽害無窮。例如,在上述項目的拆遷徵地過程中,就存在沒有組織村民徵求意見、補償標準過低、實際補償款不及規定的一半等現象。

  實際上,在一些類似項目的開發過程中,都曾出現過部分失地農民對強制徵地、徵地拆遷補償、住房還建安排、失地後生活保障等問題存在不滿情緒,結果導致幹群關係惡化,矛盾不斷加深,並且很容易引發衝突,危及社會穩定。

  因此,針對目前出現的在農田“明做旅遊開發暗搞房地産圈地”現象,相關監管部門一定要抓緊在制度和法規上完善,果斷堵住這個為患不小的漏洞。□

  

熱詞:

  • 旅遊開發
  • 圈地運動
  • 旅遊景點
  • 開發項目
  • 開發過程
  • 捷徑
  • 農用地
  • 東風
  •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