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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進一步強化人身保險監管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7日 05: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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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保監會近日頒布了《人身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強化人身保險産品監管。

  根據新修訂的《保險法》的要求,中國保監會系統梳理、整合、完善人身保險産品監管規定,在深入調研、廣泛徵求社會和行業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新《辦法》。新《辦法》與以往規定相比主要有以下幾方面變化:

  一是進一步強化了保險公司和相關負責人的主體責任。明確要求保險公司公平、合理擬訂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不得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要求保險公司應當建立科學、高效、符合市場需求的人身保險開發管理機制。

  二是進一步強化了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監管力度。加強了對保險公司擬定保險費率的監管,要求保險公司在相關精算報告中包括定價方法、定價假設、利潤測試參數以及主要參數變化的敏感性分析。

  三是規範保險公司的險種停售行為。明確規定保險公司決定在全國範圍內停止使用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應當在停止使用後10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説明停止使用的原因、後續服務等情況,並將報告抄送原使用區域的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同時規定保險公司決定在部分區域停止使用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不得以停止使用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進行宣傳和銷售誤導。

  四是進一步明確了險種定名、設計與分類的相關規定,強化人身保險的風險保障功能。

  五是提升了法律責任人的任職資格要求,同時增加了保證其充分履行職責的條文。

  六是放寬了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報備時限和有關變更的報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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