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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監會15日公佈《人身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據了解,《辦法》進一步強化了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監管力度,要求保險公司必須公平、合理擬訂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不得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保險公司對其擬訂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承擔相應責任。
按照《辦法》規定,保險公司總公司負責將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報送中國保監會審批或者備案。在所有報送的條款和費率中,共有四大類險種需要在使用前報送保監會審批,即關係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新開發人壽保險險種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險種。
據了解,為了配合《辦法》的出臺,保監會向各人身保險公司和保監局專門下發了通知,提出四種人身保險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須報保監會審批:(一)普通型、分紅型、萬能型、投資連結型以外的其他類型人壽保險;(二)普通型、分紅型、萬能型、投資連結型以外的其他類型年金保險;(三)未能比照《關於印發人身保險新型産品精算規定的通知》(保監發〔2003〕67號)之《個人分紅保險精算規定》開發的團體分紅型人壽保險和團體分紅型年金保險;(四)中國保監會規定須經審批的其他保險險種。
值得關注的是,《辦法》對保險公司險種停售行為進行了明確規範,規定保險公司決定在全國範圍內停止使用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應當在停止使用後10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説明停止使用的原因、後續服務等情況,並將報告抄送原使用區域的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此外,保險公司決定在部分區域停止使用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不得以停止使用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進行宣傳和銷售誤導。
據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介紹,《辦法》是在深入調研、廣泛徵求社會和行業意見的基礎上形成的,共分七章五十七條,並將於下發後立即施行。《辦法》施行前已經中國保監會審批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可以繼續使用;《辦法》施行後報送中國保監會審批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符合《辦法》和通知規定。“《辦法》的下發,將進一步強化人身保險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監管,明確公司主體責任,引導、推動行業進一步發揮風險保障、長期儲蓄競爭優勢和持續健康發展,更好地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記者張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