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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規範壽險産品費率 進一步明確險種定名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6日 07: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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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記者從保監會網站獲悉,保監會頒布了《人身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強化人身保險産品監管,明確要求保險公司公平、合理擬訂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不得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對壽險中保單分紅、現金價值等費率、計算、分配等問題進行報備,直指保險投訴當中壽險理賠難和銷售誤導的頑疾。

  《通知》要求保險公司應當建立科學、高效、符合市場需求的人身保險開發管理機制;要求保險公司加強管理,定期跟蹤和分析經營情況,及時發現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並採取相應解決措施。

  據介紹,年金保險從人壽保險中獨立出來,並明確養老年金保險給付被保險人生存保險金的年齡不得小于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且相鄰兩次給付的時間間隔不得超過一年。意外傷害保險的定義在文件中得到完善,規定意外傷害保險可以包含由意外傷害導致的醫療保險責任,僅包含由意外傷害導致的醫療保險責任的保險應當確定為醫療保險。

  進一步明確險種定名

  同時,《通知》進一步明確了險種定名、設計與分類的相關規定,強化人身保險的風險保障功能,説明性文字的字數不得超過10個,附加保險的定名應當在“保險公司名稱”後標注“附加”字樣,團體保險應當在名稱中標明“團體”字樣。對於具體險種要有明確標識,尤其是分紅型、投資連結型和萬能型人身保險應當在名稱中註明設計類型,普通型人身保險無須在名稱中註明設計類型。

  為了加強對保險公司擬定保險費率的監管,《通知》要求保險公司在相關精算報告中包括定價方法、定價假設、利潤測試參數以及主要參數變化的敏感性分析;同時,對於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險種,要求公司提交産品利潤測試模型的電子文檔。

  對於分紅保險,保監會要求保險公司應當提交紅利計算和分配辦法、收入分配和費用分攤原則;投資連結保險和萬能保險,應當提交包括銷售渠道、銷售區域等內容的銷售管理辦法。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産品,申報時保險公司應提交包含現金價值表示例的書面材料以及包含各年齡現金價值全表的電子文檔,並列明現金價值計算方法。

  《通知》明確了年金保險和兩全保險的設計要求,若投資連結型兩全保險和萬能型兩全保險被保險人為成年人的,在保單簽發時的死亡保險金額不得低於已交保險費的105%或保單賬戶價值的105%。其他類型兩全保險被保險人為成年人的,在保單簽發時的死亡保險金額不得低於已交保險費的105%。

  停止使用須報告

  《通知》明確規定保險公司決定在全國範圍內停止使用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應當在停止使用後10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説明停止使用的原因、後續服務等情況,並將報告抄送原使用區域的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

  同時規定保險公司決定在部分區域停止使用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不得以停止使用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進行宣傳和銷售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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