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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晚報:"兩年內不得提拔"不是懲處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5日 19: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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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江西省出臺《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規定受到調離崗位處理的,一年內不得提拔,引咎辭職和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兩年內不得提拔。

  對官員的過失公開問責,並責令其向公眾公開道歉,對此的確應報以掌聲。可惜的是,其中“兩年內不得提拔”的規定,卻有點不合適。

  從常識的角度,一個官員如因職務過失被公開處理,幾年內能提拔,就難保證了。這不失為教育官員的一個有效措施。當組織上明確了“兩年內不得提拔”的規定,將“不得提拔”作為懲戒的手段,那性質就變了。群眾想不通,但官員們卻未必不開心:不就兩年不提拔嗎,職務過失“門檻真低”。尤其是那些提拔無望的官員,可能還會心裏嘀咕:犯錯誤不怕,還可用“不得提拔”軟著陸。

  “兩年內不得提拔”這個規定很糟糕。未出此規定前,群眾還會對這項問責制度感興趣,有了新規,公眾就像被打了提示性“預防針”──既然被問責官員已道歉,那兩年後再提拔,可要完全“接受”啊!真能接受嗎?絕不能用這樣的問責低門檻,讓公眾對幹部問責制度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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