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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工傷賠償以實際工資為準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5日 12: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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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現場進行法律諮詢(圖文無關)。 何俊 攝

  年關將近,工人工資又成為老百姓關注的話題。來自五湖四海的農民工,日復一日辛勤工作,為當地企業的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然而工人作為弱勢群體,在維護自己合法權益上容易受到牽制。當某些不良企業玩起“花招”的時候,他們的工資又能否得到保證呢?

  “陰陽”工資表愁壞工人

  劉某是中山市南頭鎮一五金電器製造廠的生産工人,因工受傷達到九級傷殘。2011年8月22日,他起訴到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要求五金廠進行賠償。

  雙方對劉某受工傷的事實沒有異議,但是對劉某工資收入情況的説法卻大相徑庭,而停薪留職工資、經濟賠償金等均需要以工資作為標準才能計算。庭審中,五金廠提供了一份有劉某簽名的工資表,稱劉某的工資只有1000多元,然而劉某卻堅持稱自己的月薪為2800元,屬於計件工資:“五金廠從2010年9月開始,每月都讓我們簽收兩份工資表!”對此説法,五金廠進行了否認。

  到底是否存在劉某所説的“陰陽”工資表?雙方各執一詞,勢單力薄的劉某卻無法拿出證據來證明。無奈之下,劉某申請法院調查取證,並協助法官做了許多前期準備工作。

  法官“直搗黃龍”抓現行

  由於五金廠提供的工資表明顯不符合現實情況,不具有合理性,為儘量查清事件真相,維護工傷員工的合法權益,黃圃法庭承辦法官曾志專決定“直搗黃龍”。為避免打草驚蛇,達到一擊致命的效果,曾法官提前做了大量工作,包括摸清五金廠具體位置、發放工資時間、發放工資地點、發放工資形式、財務人員身份、財務人員使用的電腦、人力資源部門使用的電腦等一系列信息。

  待一切準備工作完畢,時機成熟之際,曾法官與書記員梁俊民帶上攝像機于下午5時20分準時從黃圃法庭出發,5時40分將公務車輛停放在隱蔽處,然後蹲點在五金廠外,直到6時10分左右,看到有員工陸陸續續走出廠門口。此時曾法官和梁俊民迅速走到廠門口,向保安亮明身份,並直接進入早就了然于胸的財務室。五金廠的財務人員驚得目瞪口呆,條件反射般地立即將一份工資表藏于桌下,但這一切沒有逃出法官的火眼金睛,曾法官立即大聲喝止,搜出藏匿的工資表,將兩份“陰陽工資表”抓個現行。

  法院判決:賠償以工人實際工資為準

  中山市第二法院認為,五金廠作為用人單位,有義務提交工資表證明劉某的收入情況。由於五金廠並未提交完整、詳實的工資表反映劉某的真實工資情況,且根據法院調查有證據證明五金廠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且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五金廠,故法院可以推定劉某的主張成立。據此法院依法採信劉某的主張,認定劉某受傷前平均工資為2800元/月。最終判決五金廠賠償劉某工資加經濟補償金等共計60748.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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