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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協委員建議:建立健全從律師中選拔法官機制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4日 21:4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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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上海1月12日電(記者楊金志)不久前舉行的全國律師工作會議提出,要加大從律師中選拔法官、檢察官力度。對此上海市政協委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呂紅兵在此間舉行的上海市政協十一屆五次全會上提案,建議建立健全從優秀律師中選拔法官的機制。

  呂紅兵説,從優秀律師中選拔法官的基礎條件已經成熟。近年來,我國律師制度不斷完善,律師隊伍不斷發展壯大,律師在經濟社會生活中發揮的職能、作用日益凸顯。廣大律師秉持良好職業道德、自覺運用法律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服務人民群眾,涌現出一大批先進典型。實踐證明,我國律師隊伍已經成為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力量。律師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在執業活動中自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捍衛者。

  其次,從優秀律師中選拔法官也符合法院的需求。呂紅兵説,律師和法官同屬法律職業共同體,具有既有別又相通的職業特性。從已經具有多年訴訟工作經歷和閱歷的優秀律師中選拔法官,不僅符合法官獨立、中立的職業特點,而且有助於提高法官的法律素養和認知案情、分析法理、明辨是非的能力。同時,近年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亟待選拔任用一批成熟、合格的法律工作者。

  呂紅兵建議,地方法院可制定從優秀律師中選拔法官的具體辦法。從上海建設國際金融、航運中心的角度,從優秀的緊缺專業律師中選拔法官,在具體制度上可以作出一些安排,例如無須再參加公務員考試,原已通過律師資格考試的無須再要求通過統一司法考試。同時,要制定明確的選拔條件、考核制度、任命程序、培訓制度等。

  地方司法行政部門和律師協會則可制定推薦優秀律師擔任法官的辦法。對優秀律師要有明確的客觀性指標的界定,特別要明確須經律師協會的認定;對於界定和認定的標準、程序要有具體的規定與要求。

  呂紅兵認為,從優秀律師中選拔法官,應突出“德技俱佳”的標準。“德”,就是強調作為律師、作為法律職業共同體的職業道德要求,在符合律師執業規範的同時,又要符合法官的職業要求;“技”就是強調專業化水平,特別是屬於人民法院審判實踐中緊缺的金融、海商海事、知識産權、涉外經貿等專業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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