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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傷人後偽造民事訴狀 被判無罪遭檢察院抗訴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4日 19: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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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認為原城區人民法院(現已改為興慶區人民法院)審理被害人孫某訴韓某刑事附帶民事案程序違法,銀川市公安局所做的輕傷鑒定程序存在違法。日前,銀川市人民檢察院成功抗訴一起刑事案件,當事人的無罪判決被撤銷,改判有期徒刑3年。

  據了解,2002年2月10日晚9時許,韓某在興慶區某酒店因瑣事與被害人孫某發生爭執,便打電話叫來馬某、周某、許某毆打孫某。馬某、周某持兇器將孫某捅成重傷,還將與孫某一起吃飯的鄭某某捅成輕傷。事後,韓某偽造民事訴狀,私下給孫某賠償損失6.86萬元,對鄭某某也給予了一定賠償,使得此案以輕微刑事案件結案。

  2010年,市檢察院在審查馬某(毆打孫某嫌犯之一)涉黑一案中,發現遺漏了韓某故意傷害孫某的違法行為,決定予以追訴,並提交了孫某的傷情鑒定原係重傷的證據。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以公訴機關提交的證據不能充分證實被害人孫某傷情程度屬輕傷的鑒定結論,判決韓某無罪。市檢察院在接到韓某無罪的一審判決後,提請自治區檢察院支持該院的抗訴請求。日前,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重新審理後,依法撤銷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有關韓某的無罪判決,判決被告人韓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記者 蔣宏寧 通訊員 楊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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