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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環境損壞賠償追責制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4日 05: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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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昨日提交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南京市水環境保護條例》首次提出探索建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追究制度,以規避當前環保執法中“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矛盾。

  該條例提高了污染防治的針對性,創新性地設立了污水入網預處理制度,要求排污單位排放的含有有毒污染物的污水等需經過預處理方可排入污水管網,並對餐飲娛樂等服務業污水預處理提出具體要求。《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應當監測排入污水管網的污水,發現超標排入的,可按照合同約定關閉該單位排污接管裝置以拒絕接納,並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排污單位應當規範排污口的設置,無單位認領的排污口予以封堵。第三十七條規定,關閉、拆除風景名勝區內水體和城市內河現有的排污口,石臼湖、固城湖等水體和其他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該條例還對違規行為設定了較為嚴厲的行政處罰,如向水體排放危險廢物和有害廢物的,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探索建立環境損害賠償的責任追究制度,第七十六條規定,環保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對嚴重損害水環境的行為,可以責令責任人賠償損失,有關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水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環保部門應依法提供支持。

  (汪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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