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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印發國家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21日 09:5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政府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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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關於印發國家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的通知

  國發〔2011〕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國家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

  保護環境是我國的基本國策。為推進“十二五”期間環境保護事業的科學發展,加快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制定本規劃。

  一、環境形勢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環境保護工作,將其作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內容,作為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重要手段,作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根本措施。“十一五”期間,國家將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顯著減少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約束性指標,著力解決突出環境問題,在認識、政策、體制和能力等方面取得重要進展。化學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總量比2005年分別下降12.45%、14.29%,超額完成減排任務。污染治理設施快速發展,設市城市污水處理率由2005年的52%提高到72%,火電脫硫裝機比重由12%提高到82.6%。讓江河湖泊休養生息全面推進,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不斷深化,環境質量有所改善,全國地表水國控斷面水質優於Ⅲ類的比重提高到51.9%,全國城市空氣二氧化硫平均濃度下降26.3%。環境執法監管力度不斷加大,農村環境綜合整治成效明顯,生態保護切實加強,核與輻射安全可控,全社會環境意識不斷增強,人民群眾參與程度進一步提高,“十一五”環境保護目標和重點任務全面完成。

  當前,我國環境狀況總體惡化的趨勢尚未得到根本遏制,環境矛盾凸顯,壓力繼續加大。一些重點流域、海域水污染嚴重,部分區域和城市大氣灰霾現象突出,許多地區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過環境容量。農村環境污染加劇,重金屬、化學品、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以及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顯現。部分地區生態損害嚴重,生態系統功能退化,生態環境比較脆弱。核與輻射安全風險增加。人民群眾環境訴求不斷提高,突發環境事件的數量居高不下,環境問題已成為威脅人體健康、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之一。生物多樣性保護等全球性環境問題的壓力不斷加大。環境保護法制尚不完善,投入仍然不足,執法力量薄弱,監管能力相對滯後。同時,隨著人口總量持續增長,工業化、城鎮化快速推進,能源消費總量不斷上升,污染物産生量將繼續增加,經濟增長的環境約束日趨強化。

  二、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要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努力提高生態文明水平,切實解決影響科學發展和損害群眾健康的突出環境問題,加強體制機制創新和能力建設,深化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努力改善環境質量,防範環境風險,全面推進環境保護歷史性轉變,積極探索代價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續的環境保護新道路,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

  (二)基本原則。

  ——科學發展,強化保護。堅持科學發展,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以資源環境承載力為基礎,在保護中發展,在發展中保護,促進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

  ——環保惠民,促進和諧。堅持以人為本,將喝上乾淨水、呼吸清潔空氣、吃上放心食物等擺上更加突出的戰略位置,切實解決關係民生的突出環境問題。逐步實現環境保護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維護人民群眾環境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堅持從源頭預防,把環境保護貫穿于規劃、建設、生産、流通、消費各環節,提升可持續發展能力。提高治污設施建設和運行水平,加強生態保護與修復。

  ——全面推進,重點突破。堅持將解決全局性、普遍性環境問題與集中力量解決重點流域、區域、行業環境問題相結合,建立與我國國情相適應的環境保護戰略體系、全面高效的污染防治體系、健全的環境質量評價體系、完善的環境保護法規政策和科技標準體系、完備的環境管理和執法監督體系、全民參與的社會行動體系。

  ——分類指導,分級管理。堅持因地制宜,在不同地區和行業實施有差別的環境政策。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採取更加積極的環境保護措施。健全國家監察、地方監管、單位負責的環境監管體制,落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政府引導,協力推進。堅持政府引導,明確企業主體責任,加強部門協調配合。加強環境信息公開和輿論監督,動員全社會參與環境保護。探索以市場化手段推進環境保護。

  (三)主要目標。

  到2015年,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顯著減少;城鄉飲用水水源地環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水質大幅提高;重金屬污染得到有效控制,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等污染防治成效明顯;城鎮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和運行水平得到提升;生態環境惡化趨勢得到扭轉;核與輻射安全監管能力明顯增強,核與輻射安全水平進一步提高;環境監管體系得到健全。

  

專欄1:“十二五”環境保護主要指標

序號

2010

2015

2015年比2010年增長

1

化學需氧量排放總量(萬噸)

2551.7

2347.6

-8%

2

氨氮排放總量(萬噸)

264.4

238.0

-10%

3

二氧化硫排放總量(萬噸)

2267.8

2086.4

-8%

4

氮氧化物排放總量(萬噸)

2273.6

2046.2

-10%

5

地表水國控斷面劣Ⅴ類水質的比例(%

17.7

<15

-2.7個百分點

七大水系國控斷面水質好于Ⅲ類的比例(%

55

>60

5個百分點

6

地級以上城市空氣質量達到二級標準以上的比例(%

72

80

8個百分點

  注:①化學需氧量和氨氮排放總量包括工業、城鎮生活和農業源排放總量,依據2010年污染源普查動態更新結果核定。

  ②“十二五”期間,地表水國控斷面個數由759個增加到970個,其中七大水系國控斷面個數由419個增加到574個;同時,將評價因子由12項增加到21項。據此測算,2010年全國地表水國控斷面劣Ⅴ類水質比例為17.7%,七大水系國控斷面好于Ⅲ類水質的比例為55%。

  ③“十二五”期間,空氣環境質量評價範圍由113個重點城市增加到333個全國地級以上城市,按照可吸入顆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的年均值測算,2010年地級以上城市空氣質量達到二級標準以上的比例為72%。

熱詞:

  • 核與輻射
  • 清潔生産審核
  • 污染負荷
  • 海洋傾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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