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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冒充“公安廳副廳長”詐騙二十五萬元獲刑五年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3日 20: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羊城晚報網絡版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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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湖南籍男子謊稱自己是“湖南省駐廣東省公安廳副廳長”等領導,詐騙3名托其“辦事”的當事人合計人民幣25萬元。近日,該男子被法院一審以詐騙罪和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並處罰金15萬元。

  農民做足“戲裝”變副廳

  58歲的李興致(化名)是一名湖南籍農民。2010年6、7月間,李興致在廣州市瑤臺租下一處房屋作辦公室(對外掛牌為生意公司),製作了“湖南省公安廳駐廣東省辦事處”等假印章2枚、假警車牌2副、“湖南省公安廳駐廣東省辦事處”的便箋紙和介紹信等物品,非法找來警服、手銬等諸多警用物品。

  與人交往時,李興致均自稱是“湖南省公安廳駐廣東省辦事處主任”、“湖南省駐廣東省公安廳副廳長”等領導職務,並以穿著警服示人或在辦公室挂著警服,或者向人出示著警服的駕駛證或印有“警察”字樣的錢包(皮套)。

  此外,李興致還讓朋友拍下自己照片,照片署名“公安廳副廳長李興致”,並杜撰了幾則“省公安廳副廳長李興致出席房地産活動”等會議報道,發到導報網等互聯網上。借此,李興致旨在使人相信其是“公安廳領導”。

  借假“虛職”斂財18萬

  去年8月1日,楊某通過他人介紹認識李興致。在其位於瑤臺的辦公室,楊某告知李興致其丈夫因涉嫌逃稅罪,被廣州某區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想李興致幫忙把其丈夫從看守所裏“弄出來”。李興致滿口答應,但要求10萬元的“辦案勞務費”。隨後李興致寫下收據,並對楊某承諾:快則兩個星期,慢則四個星期就能把其丈夫“弄出來”。

  一個月後,面對楊某不見丈夫出來的詢問,李興致提出要再付8萬元辦案經費,楊某照做。又一個月去,楊某仍不見丈夫從看守所裏出來,再次質問李興致,後李興致改口答應退還18萬元給楊某。直到楊某丈夫被判緩刑釋放,李興致也沒有退錢。2011年2月,楊某報警追究“副廳長”索財騙局。

  多次辦不成事只好退錢

  2011年6、7月間,邱某通過李興致謊稱“湖南省公安廳駐廣東省辦事處主任”,請求“李主任”幫助追討他人欠其的72萬元運費。李在其“辦公室”穿著警服接見了邱某,邱某並按“李主任”要求支付了活動經費8萬元。但其一直未能幫邱某追回欠款,在邱某的多次追討下,“李主任”只好退還了邱某6萬元,剩餘2萬元則不了了之。

  而在2010年9月的另一起詐騙事實中,李興致則冒充是“湖南省駐廣東省公安廳十六組組長”,以幫助被害人牟某追討因生意被騙的450萬元為由,通過銀行轉賬方式,騙取了牟某5萬元。

  法庭審理認為,李興致冒充人民警察騙取財物,其行為同時構成招搖撞騙罪和詐騙罪,因其詐騙數額巨大,而詐騙罪處罰比招搖撞騙罪處罰重,因此根據刑法“從重處罰”原則,對李興致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並處罰金15萬元。

  (實習編輯:鄒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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