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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胎八子”關乎倫理更關乎立法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3日 09:5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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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州日報》日前關於某富商通過代孕生了三胎八個孩子的報道引起政協委員們的熱議。市政協委員、廣州市衛生局副局長張立指出,打擊代孕面臨無法可依的尷尬,希望通過省人大向全國人大呼籲,建立相關法規對生殖輔助技術進行法律上的規範,嚴禁代孕。

  説起代孕,這並不是什麼新問題了。1978年7月25日,英國曼徹斯特郊外的奧德姆總醫院裏誕生了世界上第一個試管嬰兒路易斯 布朗。10年後的3月10日,北京醫科大學第三附屬醫院誕生了中國第一個試管嬰兒鄭萌珠。多數人對代孕表達了同情,法學家和倫理學家們卻為此爭吵不休,在社會上引起激烈爭議。

  2001年3月5日,衛生部出臺了《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其中第三條明文規定,“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配子、合子、胚胎。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這顯示出衛生部門對代孕的警惕和擔憂,確有必要。

  擺在代孕面前最嚴厲的質疑是,這一生育科技的使用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另一個“母親”的子宮。當然,支持代孕者也有其理由。為什麼人類社會能夠容忍“奶媽”,卻不能容忍一個新的“孕媽”呢?1987年,美國新澤西州高等法院法官Harvery R.Sorkow在著名的“Baby M”案中如是判決:如果人有交合的生育權,那麼就有非交合的生育權……如果生育是被保障的,那麼生育的諸多方式也是被保障的……那些被保障的方式包括“借腹生子”的使用。此案在代孕歷史上堪稱石破天驚。但更多的國家和地區,仍在代孕合法化的道路上徘徊或有選擇地接受。

  2000年6月,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通過《人類生殖科技條例草案》,禁止一切有關胚胎及配子在商業上的應用和交易。一年後,中國內地跟進,只不過,禁止代孕的並非國家立法而是衛生部的一紙規章,而且這份歷時八年起草方得通過的規章仍然留有不少漏洞,有待修正。比如,在“處罰”一節中,違規買賣配子、合子、胚胎或違規實施代孕技術的,僅“給予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並給予有關責任人行政處分”。

  鋻於有代孕需求的多為富人,3萬元的罰款對他們來説根本不成問題。他們不但很樂意為代孕機構承擔罰款,還能提供更多對代孕機構來説頗具誘惑力的利益。若不及時修正責任機制,代孕的商品化將不可避免地成為普遍的現實。而種種可能因代孕引發的糾紛,法律還未準備好。比如,當代孕母親産下先天性殘疾的嬰兒,買方不肯接受,如何處理?當代孕母親對自己産下的孩子不願交付,而想自己撫養,如何強制執行?

  代孕的法律規制缺失確非衛生部的一紙規章就可一勞永逸。“三胎八子”的個案刺激著公眾的神經,也為立法機構提了個醒。期望省人大和全國人大對廣州政協委員們的呼籲能有積極回應,規範代孕從部門規章走向國家立法的確值得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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