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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工前先調查地下文物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3日 07: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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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日報訊 (記者/黃少宏)日前,《廣州市文物保護規定(草案)》在市法制辦網站上正式公佈。草案規定,文物執法機構應當建立文物保護投訴專線;接到新發現不可移動文物的報告後,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在24小時內趕到現場;建設用地一萬平方米以上的建設工程,應當進行地下文物考古調查、勘探,違者或面臨50萬元罰款……社會公眾如有意見或建議,可于本月25日前向市法制辦反映或提交。

  文物保護經費將列入財政預算

  為了給文物保護經費提供確實保障,草案規定,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文物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而增加。

  草案還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文物保護事業進行捐贈,並規定接受的捐贈款物專門用於文物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違者將由負責文物執法的機構責令限期退還,並處以捐贈款物價值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拆遷改造期間發現史跡要停工

  與此同時,為了加強對文物的保護,草案還規定,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文物保護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建設規劃。文物執法機構應當建立文物保護投訴專線,並向社會公佈。

  在新發現文物保護方面,草案規定,房屋拆遷、舊城改造和工程建設過程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刻、壁畫以及近現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築的,應當立即報告當地文物行政部門,負責建設、施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停止施工並保護現場。所在地的區、縣級市文物行政部門在接到報告後,如無特殊情況,應當在24小時內趕到現場,並於7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在文物行政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現場。

  破壞現場最高罰50萬

  而為了進一步保護地下文物,草案規定,在地下文物埋藏區進行的建設工程以及本市行政區域內非地下文物埋藏區建設用地一萬平方米以上的建設工程,都應當進行地下文物考古調查、勘探。

  未經考古調查、勘探擅自施工的,由負責文物執法的機構責令停止施工,並責令限期辦理考古調查、勘探手續。逾期不辦理手續,造成嚴重後果的,將面臨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另外,發現文物後,在文物行政部門作出處理意見前破壞現場的,造成嚴重後果的,最高可處罰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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