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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今年擬廢止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3日 06: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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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日報訊 (記者/黃少宏)由於與上位法相違背,已施行8年的《廣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將退出歷史舞臺。廣州市政府法制辦日前發佈公告,就《廣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擬廢止向市民徵求意見。

  近年來,全國各地的拆遷事件一再進入公眾視野。為了規範拆遷行為,維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去年國務院頒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徵收條例》)對原有的拆遷管理條例做了一系列的修改與調整,推出了新的規定。《徵收條例》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市場價;徵收房屋應符合規劃;補償方案須徵求民意;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

  《徵收條例》實施以來,廣州也開始適用新的規定。根據《徵收條例》規定,取消行政強制拆遷,被徵收人超過規定期限不搬遷的,由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久前楊箕村的拆遷,是依照該規定,申請法院對留守該村的“釘子戶”實施強制執行。

  儘管廣州市在實踐中已經適用了《徵收條例》的有關規定,但是《廣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仍然規定,“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絕搬遷的,由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市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這一規定與《徵收條例》的精神並不一致。

  “行政強拆”改為“法院強拆”只是《徵收條例》推行後的變化之一。據介紹,《徵收條例》實施後,原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體制、機制、制度方面發生了根本變化,《廣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由於其制定的上位法依據已被廢止,其主要制度已因違反《徵收條例》而不能實施,因此市國土房管局要求廢止。據悉,目前《廣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已列入2012年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計劃的廢止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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