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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血液或可在醫院間調劑 臨時採血需檢測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3日 05:1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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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臨時採集血液,須具備檢測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體、艾滋病病毒抗體和梅毒螺旋體抗體能力

  建立輸血不良事件監測報告制度。應當對臨床用血信息進行全過程監控,確保血液信息的可追溯性

  由衛生部起草的《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日前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根據該《辦法》,因緊急情況用血或為避免血液浪費,在保證血液安全的前提下,經設區的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同意,醫療機構之間可以相互調劑血液。

  《辦法》規定,醫療機構因應急用血需要臨時採集血液的,必須符合以下情況:醫療機構地處偏遠地區,不能及時獲得血站提供的血液;危及患者生命,沒有其他替代治療措施,急需輸血的;具備交叉配血及檢測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體、艾滋病病毒抗體和梅毒螺旋體抗體的能力。

  《辦法》指出,醫療機構應當擬訂臨床用血計劃,對計劃的實施進行考核和評價。醫療機構必須使用由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血站供給的血液。醫療機構對臨床用血必須進行核查,不得將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用於臨床。

  《辦法》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建立臨床用血申請分級管理制度。一次申請備血量達到或超過10個單位的,由患者所在科室組織討論,科室主任簽字,經輸血科(血庫)審核,報醫務部門批准。急診搶救用血除外。同一患者24小時累計用血超過10個單位且超過備血量的,由輸血科(血庫)報醫務部門備案,並由臨床用血管理委員會進行用血後評價。

  在輸血治療前,醫師應當向患者或其代理人説明輸血目的、方式和風險,並簽署《臨床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特殊情況需緊急輸血,且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後,可以實施輸血治療。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輸血不良事件監測報告制度。臨床科室發現輸血不良反應後,應當積極救治患者,及時向輸血科(血庫)報告,並做好觀察和記錄。醫療機構應當對臨床用血信息進行全過程監控,確保血液信息的可追溯性。醫療機構應當建立緊急輸血管理制度,包括配合性輸血、緊急大量輸血、非同型輸血等內容。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臨床用血醫學文書管理制度。醫師應當將患者輸血適應症的評估、輸血過程和輸血後療效評價情況記入病歷;《臨床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輸血記錄單》隨病歷保存。其它臨床用血相關醫學文書至少保存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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