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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罰則,方能遏制名人違法代言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2日 16:1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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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京報》報道,近日中國商業聯合會媒體購物委員會通報24則涉嫌違法違規電視廣告,特別點名批評唐國強、王剛等名人明星代言“助陣”問題廣告。

  印象中,這不知是多少次名人明星代言違法廣告被點名,但這樣的點名批評,似乎並不能遏制明星們代言違法廣告的衝動。現如今,明星代言違法廣告似乎處於這樣一種局面:生産企業樂意,媒體求之不得,明星趨之如鶩,相關部門監管不力,消費者願意相信,唯有類似中商聯媒體購物委員會等社團組織,疾呼不止卻同時又無可奈何。那麼,這種“皇帝不急太監急”的局面是如何形成的?

  企業樂此不疲,容易理解。利益面前,不要指望商人自律。要企業在沒有外部壓力的情況下,不産生追逐利益最大化的念頭,那除非世界上本沒有利益二字。

  媒體樂此不疲,容易理解。個別缺乏社會責任感的媒體為追求廣告背後的高額利潤,不惜推波助瀾。以唐國強被點名批評的某藥品電視購物廣告為例,不僅有專家證言和消費者的現身説法,更採用了國家禁播的新聞訪談模式。這些畫面的播出,如果沒有相關媒體的“配合”,是無法達到“廣而告之”的效果的。

  明星樂此不疲,容易理解。從過去的“藝術家”到時下被稱為明星,本身就透露著評判標準的改變。一個完整的廣告分為多個主體,既包括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也包括廣告代言人,但現行的《廣告法》僅涉及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三大主體”的責任認定,而未涉及廣告代言人。這或許也是某些明星頻繁代言違法廣告卻有恃無恐的原因所在。

  奇怪的倒是有些消費者的心理,實在讓人無法理解,好像見到明星就失去了辨別是非的能力。中商聯媒購委會長王文學就直接表示,名人涉嫌代言違法違規廣告的現象在不斷升級,他們接拍廣告卻很少親自嘗試産品效果,給虛假廣告滋生提供了空間。有的廣告中原本躺在床上、拄拐的風濕患者,吃了産品就健步如飛,這根本無法由任何一种醫學來證明,完全是編造出來誤導消費者的。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也有必要擦亮自己的眼睛,不能因為名人明星的代言而主動放棄辨別産品真偽的權利。

  事實上,違法廣告和隨之而來的明星代言並不是什麼新問題。針對這種現象,國外也有相關立法。比如美國就規定明星代言商品,必須真用,而且真有效果,否則就要受處罰,直至坐牢。在法國,也曾有一電視主持人因做虛假廣告而入獄。習慣與“國際接軌”的相關部門,為何在這一點上就“只聞樓梯響,不見人下來”?早在2007年,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就表示,將儘快禁止和取締以公眾人物、專家等名義證明療效的藥品廣告,可至今在一些電視媒體上依然能看到類似廣告。商品信息不對稱,奸商和明星串通一氣,設下陷阱無數,相關監管卻不到位,公平和秩序不可能達成,消費者利益難以維護,最後只能是奸商和明星得利。

  值得期待的是,新的《廣告法(修訂送審稿)》已于2011年報送國務院法制辦,其中將參與廣告代言、證明、推薦的“廣告其他參與者”也列為廣告主體,法律一旦通過,名人明星代言違法廣告,除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外,構成犯罪的,還將追究其刑事責任。到時只要違法,相關的企業、媒體和明星將各自承擔法律責任。如此,扭轉違法廣告氾濫的局面,遏制名人明星違法代言,才算有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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