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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送“小三”分手費妻子有權依法索回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2日 10: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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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讀者何女士來電諮詢:我與丈夫李某已結婚多年,收入頗豐。然而我最近得知,之前李某通過網絡認識了袁某,隨後與其不正當交往,並生有一子。現在,雖然李某和袁某已經談好分手,但讓我更氣憤的是,李某居然用我們做生意賺的錢購買了珠寶、房産等財産,陸續私自贈予袁某,價值共計78萬餘元。我認為,這些財産是用我與李某的夫妻共同財産買的,我要求袁某返還,但是卻遭其拒絕。請問律師,我是否可以要求袁某返還財産?

  趙天竺、王茜律師解答:首先,應當明確的是,李某贈與袁某的財産性質。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産、經營等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産。因此,李某購買的房産、珠寶等均係夫妻共同財産。另外,夫妻雙方財産尚未分割時,屬於共同共有的狀態。根據該法“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産,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共有人對共有財産不分份額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和處分權。可見,何女士與李某均是共有財産的所有人,對共有財産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和處分權。

  其次,本案關鍵在於李某與袁某之間的贈予合同是否有效。根據《合同法》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産,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作為夫妻共同財産所有人之一的李某,如果沒有另一所有人何女士的同意,是沒有處分共同財産的權利的。因此,李某的贈予行為既未得到妻子的同意,也未得到追認,顯然為單方無權處分共同財産的行為,故該贈予行為無效。另外,依據《婚姻法》的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産做重要處理決定,是需要夫妻雙方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的。由此可見,李某與袁某之間的贈予合同無論從哪個角度來説,都是無效的。

  綜上所述,何女士有權請求法院確認李某與袁某之間的贈予合同無效,並要求袁某返還所有財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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