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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了過期食用油 溫州一超市乖乖“一賠十”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2日 08:3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浙江在線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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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在線01月10日訊

  記者1月9日從溫州龍灣工商分局得知,龍灣狀元一家超市,因銷售出一桶過期的食用油,被罰以商品價10倍的賠償金。

  前不久,消費者王某在狀元街道一家超市買了一桶某品牌的大豆油,價格59.9元。付完款要走出超市時,王某看了下該桶油的生産日期,發現已超過保質期1個多月。王某要求超市方賠付10倍價款遭拒,於是撥打了12315工商投訴電話。

  龍灣工商分局狀元工商所工作人員了解情況後,確認這桶油是該超市出售的,並且的確已經過期,鋻於超市銷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根據相關規定,經協商,王某最終獲得10倍賠償金。

  哪些情況下,“一賠十”能得到兌現?工商人員介紹説,根據《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同時,消費者在維權之前要注意,購買的食品是否已經或是可能會對自己的人身、財産等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經營者是否存在“明知”故犯的意願。如果經營者出售“三無”食品、明顯變質的食品、過了保質期的食品,那麼可以認定是“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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