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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賣房給女兒遭兒子起訴 法院判決交易無效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2日 08: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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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王秋實)兒子在國外期間,父親私下將房子賣給女兒,兒子得知後將父親和妹妹起訴到法院,要求確認買賣合同無效。昨天記者獲悉,海淀法院認定房屋屬於共有,判決買賣合同無效。

  兒子曹雷起訴稱,1998年,父親老曹婚後從單位購買了一套房屋,當時他支付了4萬元,妹妹曹梅未支付任何費用。2005年母親去世,2007年父親準備再婚時,曹梅以“肥水不流外人田”為由,再三催促父親將房屋過戶到她的名下。此時他身在國外,房屋過戶的一切手續都是曹梅帶著父親辦理的。曹雷回國後才得知此事,他認為房屋應按法定繼承順序繼承,現在房屋沒有辦理析産,父親與妹妹之間的贈與行為不合法,因此起訴請求法院確認父親與妹妹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父親老曹同意兒子的訴訟請求,他説,當時他並沒有把房子賣給女兒,也不清楚合同內容,女兒讓他簽字就簽了。被告曹梅則稱,她不同意哥哥的訴訟請求,當時父親將房子交給她並非贈與關係,而是買賣關係,她向父親支付了35萬元,父親自願簽署了合同,並親自到政府主管部門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並不是她一手操辦。而且按照遺産分割的法定程序,母親去世後,哥哥與她各取得房屋六分之一的份額,父親老曹在房屋的份額中佔了六分之五,有權處分該房。此外,哥哥曹雷為外籍,久居國外,父親老曹年紀較大,二人均無充分精力照管房屋,只有自己照管房屋較為合適,因此房産登記在她名下並無不妥。現在她已將房屋抵押登記到銀行名下用以辦理抵押貸款。

  法院審理後認為,訴爭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産。妻子去世後,因未留遺囑,因此房屋中屬於妻子的份額應由其法定繼承人,即老曹、曹雷和曹梅三人共同繼承。在未對訴爭房屋進行析産前,房屋應為三人共同所有,老曹與女兒在共有人曹雷不知情且事後未追認的情況下,私下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屬於無權處分。曹雷起訴請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依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至於曹梅與銀行之間的抵押關係,與此案並非同一法律關係,法院不予處理。最後,法院判決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宣判後,三方均未明確表示是否上訴。(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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