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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蕭:對“吃空餉”者也是“詐騙”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1日 09: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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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山西省疾控中心人事科,有一名叫王燁的科員,2011年7月從山西省中醫學院本科畢業、當年10月第一次到省疾控中心上班,卻從5年前入讀大學時,就每月領取由財政全額撥付的基礎薪、生活補貼及住房公積金等,5年的學費亦由省疾控中心承擔,共計10萬餘元。(1月8日《錢江晚報》)

  王燁之所以能5年領取空餉10萬餘元,無非是有一個縣委書記父親的緣故,在“我爸是李剛”引發“拼爹現象”的輿論熱潮,發生在山西省的這起“吃空餉”事件再次敲響了制度的警鐘。如果説“蘿蔔招聘”一度讓人感慨公權力的傾斜,那麼“吃空餉”的性質以及帶來的負面影響則更為惡劣,因為“蘿蔔招聘”畢竟需要走過場,需要“一個蘿蔔一個坑”,而“吃空餉”卻不在其位謀取其利,不付出勞動就獲取薪酬,不僅是對國家財産的公然侵佔,也是對公共利益的損害,理應依法嚴懲。

  近年來,有關“吃空餉”的新聞層出不窮。據媒體報道,2005年8月,四川省南充全市清理出2323名“吃空餉”;2006年,甘肅省發現“吃空餉”者908人;山東省在2007年共清理出涉及違規人數11858人;去年福建龍岩出現的“最牛公務員”事件,9年沒有在單位上過一天班工資卻照發,被稱為“吃空餉”的“傑出代表”。“吃空餉”之所以屢禁不止,無非是一些人將“餉”當成了“唐僧肉”,再加上公權力的濫用,這才導致各地“吃空餉”之風愈演愈烈。此外,監管的缺失和懲處力度的不夠,“吃空餉”者一旦被查處也不會被追究法律責任,大多以退款、罰款了事,違法成本的低下,也在一定程度上導致更多的人鋌而走險。

  事實上,對於“吃空餉”的行為,完全可以上升到法律的層面,不妨定他個“詐騙罪”,讓“吃空餉”者付出沉重的代價。按照我國《刑法》第266條的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用“詐騙罪”來定義“吃空餉”的行為,不僅合情合理而且合法。首先,“吃空餉”者往往以偽造、弄虛作假等手段,騙取國家工資福利,是一種明顯的欺騙行為。其次,“吃空餉”者騙取數額較大的財物,以王燁為例,幾年時間就獲取10余萬元,稱得上數額較大,完全符合“詐騙罪”的立案範疇。依照《刑法》的規定,騙取公共財物2000元以上即認為是犯罪,3萬以上可判3─10年有期徒刑,20萬以上可判無期徒刑。因此,對於王燁“吃空餉”的行為,可判處3─10年有期徒刑。

  因此,筆者建議相關部門,對於“吃空餉”的行為,必鬚髮現一起查處一起,並嚴格將《刑法》作為量刑依據,以“詐騙罪”論處,方能起到巨大的震懾作用。此外,對於幕後的權力黑手,違法違規操作亂象,同樣必須依法嚴懲,多拳出擊,才能最大程度上杜絕類似事件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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