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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行為亟待法律規範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1日 07: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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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州某富商通過代孕生了3胎8個孩子的事件,引起了正在召開的廣州市政協會議醫療衛生組委員們的熱議。市政協委員、廣州市衛生局副局長張立指出,打擊代孕面臨無法可依的尷尬,希望通過省人大向全國人大呼籲,建立相關法規對生殖輔助技術進行法律上的規範,嚴禁代孕。

  筆者不禁要問:處罰代孕事件有關各方當事人,真的毫無現行法律的依據嗎?

  張副局長關於代孕事項沒有國家立法的説法,並無問題,因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中,都沒有對代孕事項做出規定。但要説處罰代孕機構無任何法律依據可言,卻非事實。

  衛生部2001年發佈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規定:“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同時規定:“實施代孕技術的,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機構給予警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當然,《辦法》只是部門規章,立法規格很低。依《立法法》規定,部門規章是典型的執法規範,所規定事項應當屬於執行法律或行政法規的範圍。在法律和行政法規對代孕毫無規範的情況下,《辦法》禁止和處罰代孕行為也有越權之嫌。何況對醫療機構僅僅只能警告和給予3萬元以下的罰款,也毫無力度可言。

  顯然,《辦法》的規定還是沿用了計劃經濟時代的觀念,把醫師當成國家衛生幹部看待,並混淆了處罰和處分的關係,致使實踐中該懲罰措施難以有效執行。

  當然,《辦法》也只是衛生技術法規,只約束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對八胞胎父母(包括代孕人)沒有任何約束力;至於其是否違反計生法規政策,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則是另一碼事,不在本文討論之列。

  張副局長建議,對生殖輔助行為進行立法,對代孕技術進行嚴格規制,是很有必要的。但是否應將《辦法》規定的“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簡單地上升為國家立法,很值得研究。一刀切禁止代孕,可能剝奪因子宮切除等病理原因確實無法自孕的女性,想成為母親的權利,這不僅違背人倫,也悖于立法正義的原則。

  代孕技術本身並沒有錯,實施得當便能發揮該醫療技術應有的價值,但因該技術牽涉到倫理學、社會學及道德層面,包括社會公平等問題,確實應當嚴格規制。因此,期待國家儘快對代孕行為予以立法,進行規範。(劉昌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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