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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晨報:治霸王條款豈能“罰酒三杯”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1日 06: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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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工商總局昨天發出通知,要求進一步遏制消費領域“霸王條款”現象,將在全國組織開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專項行動”。工商總局要求,將集中並曝光一批典型案例,並根據《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進行查處,視其情節輕重對不法商家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最高3萬元的罰款。(1月8日《新京報》)

  治“霸王條款”消費者自然歡迎,可看到相關處罰條款又難免讓人搖頭。“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最高3萬元的罰款”——如此軟綿綿的處罰,豈能治得了刁蠻的“霸王條款”呢?

  “霸王條款”顧名思義,就是指那些霸道的、不公的、赤裸裸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條款。明乎此,我們也就知道,“霸王條款”並非什麼商家都可以隨隨便便想搞就搞的。與“霸王條款”扯上關係的通常都是些財大氣粗、實力雄厚的商家,比如此次“專項行動”重點針對的——供水、供電、供暖、供氣、通訊服務、網絡商品交易及服務、金融服務等。試問:哪一個不牛氣哄哄?哪一個消費者得罪得起?多半出於自身的壟斷地位,“只此一家、別無分店”,所以這些企業自然也就有底氣搞“霸王條款”,自然也就不用在乎消費者“用腳投票”。

  “最高3萬元的罰款”——或許能嚇退一二實力薄弱、沒有“背景”的小商家,但對絕大多數敢搞“霸王條款”的大企業來講,這與“罰酒三杯”究竟又有什麼區別呢?

  行文至此,筆者不禁聯想到湖南最近的一個離奇天價案:湖南桂陽縣男子李清,因售賣假冒名牌羊毛衫被查,內蒙古鄂爾多斯中院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李清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2151萬元。李清律師説,4個月來,李清只賣出400多件羊毛衫,銷售額總共才6萬餘元,獲利1萬元左右。此案已上訴至內蒙古高院。

  如此重罰一個賣假羊毛衫的農民,有關部門夠“狠”吧!試問:如果拿出一半這股“狠”勁兒,何愁“霸王條款”治不了?在筆者看來,治“霸王條款”就要敢於動真碰硬,既然要罰就要真罰重罰。只有罰得“霸王”們心痛、肉疼,他們的條款才能變得“溫柔”起來。

  “罰酒三杯”可以休矣,讓處罰的暴風雨來得更猛烈些吧!

熱詞:

  • 霸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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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京報
  • 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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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假冒註冊商標罪
  • 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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