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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庫封閉修繕仍收業主費用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0日 17:2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西安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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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 陳新)小區地下停車場封閉修繕,導致業主兩個月不能停車,可物業還要收這兩個月停車管理費,業主對此表示不解:明明沒能提供相應服務,憑什麼收費?

  李小姐是高新區蘭亭坊小區的業主。去年李小姐購得小區地下停車位,並在收房後,一次性向物業公司交納了2011年8月至10月共3個月的地下停車管理費,每月150元共計450元。去年11月份,李小姐車位所在的地下停車場D區完全封閉進行修繕,兩個月時間,李小姐的車無處“落腳”,只好停放在小區門外路邊停車位上,每停一次都需支付數元停車費。

  今年1月,地下停車場重新開放。1月5日下午,李小姐來到物業公司,準備交納1月份以後的停車管理費,可是物業公司工作人員卻稱必須先補交11月、12月份的停車費後才能交今年的,李小姐提出11月、12月因封閉未能正常停放不該收費,可是物業公司堅持“11月、12月必須交,不然程序過不去,1月份的停車費交不成。”

  對於李小姐的遭遇,蘭亭坊小區物業公司表示確有此事,但是卻稱:“我們修繕車庫也是為了業主,費用當然照常收。”

  那麼在封閉期間正常收費的行為合理嗎?記者電話採訪了市消協秘書長馬世群,他表示,出於物業公司單方面的原因,停車場未能正常向消費者提供服務,在此期間的停車費不應當收取,如果物業公司不能與消費者協調解決,消費者可向市消協投訴。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周鵬虎律師認為,業主還可通過訴訟方式維權,業主購買車位並支付停車管理費,雙方的服務合同關係就已經成立,物業公司在未與業主協商並取得業主同意的情況下終止提供服務,屬於單方面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業主不僅無需交納服務中斷期間的管理費用,還可向物業公司進行索賠,如果在外停車産生費用,也是由物業公司單方違約行為造成的後果,違約方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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