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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子沒過戶留下“後遺症”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0日 16: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山西新聞網-山西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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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年前,太原市民王享受單位的福利分房政策,與妻子共同購買了位於太原市迎澤區的一套房屋。當時,該房屋的産權登記在王的同事劉的名下。

  2002年5月,武與王就這套房屋簽訂了一份《房産轉讓協議》,協議約定:王自願向武轉讓這套房産,房價18萬元。武在拿到房屋鑰匙時,將房産全部價款一次性付清。

  因為當時房産還登記在同事劉的名下,在約定中,王還承諾,在條件具備時,將房産證書由同事劉的名下過戶到自己名下。由此發生的費用,王自己負擔。等到房産具備正式辦理交易手續的條件,王和武應該儘快在短期內,攜帶房産證書等相關資料到房管機關辦理房屋産權轉移登記手續。

  合同簽訂當日,武全額交付了房款18萬元。同時,王將房屋及房屋的相關手續交給武,武在該房居住至今。2004年,王取得了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書》。之後,便將房産證交給武。但至今,王仍未協助武辦理産權過戶手續。

  去年,武將王告上法庭。法官查明的情況是,王與武簽訂的《房産轉讓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故合法有效。法庭上,王辯稱,其與武簽訂《房産轉讓協議》時,未徵得妻子的同意,所以轉讓行為無效。

  法院認為,房屋是王在房改時與妻子共同購買的單位公房,由於王與武的妻子在同一部門工作,二人相識並買賣了上述房屋,因此,出賣房屋是王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最終,法院判令,王協助武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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