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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歌迷狀告五年前被“暫停”演唱會 獲賠84萬元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9日 04: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京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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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譚咏麟巡迴演唱會湛江站的演出,在本該演出的當天宣佈“暫停”,且遲遲沒有退票或重開的消息,一名歌迷因此提起訴訟,演唱會主辦方、承辦方和譚咏麟本人成了被告。記者前天獲悉,這場“不見而散”的演唱會風波,已于2011年12月29日終審判決。

  廣州中院認為,譚咏麟只是表演者,與原告無法建立直接的法律關係,因此譚咏麟本人無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主辦方盛典公司和承辦方經緯公司賠償原告84.56萬元。

  2007年發生這場“不見而散”演唱會後,2010年,茂名歌迷鄧某森因持有4050張票價總額156.82萬元的門票,聲稱看演唱會未果,將廣東對外藝術交流中心(下稱交流中心)、深圳盛典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湛江城市經緯廣告有限公司以及歌手譚咏麟告上法庭,要求返還票款並賠償損失共計313.64萬元。

  三折買廢票打官司

  一審中,鄧某森訴稱,2007年11月,廣東省文化廳批准交流中心邀請譚咏麟于當年12月15日在湛江舉辦演唱會,後交流中心將演出事宜委託盛典公司具體經辦,譚咏麟也對該行為認可,安排其經紀公司藝能公司為演唱會設計和製作海報、佈置舞臺。但在演唱會舉辦當日,主辦方突然宣佈演唱會取消,至其起訴之日,仍未退票或賠償損失。

  廣州天河區法院審理後查明,鄧某森確認自己支出53.6萬元購買門票,另有103.22萬元面值的門票是為提起本次訴訟,以三折價格30.96萬元從他人處購買。

  而2009年10月,深圳中院已就譚咏麟及其藝能公司與盛典公司關於涉案演唱會的合同糾紛作出判決,認定盛典公司違約。因此,天河區法院一審判決,盛典公司賠償鄧某森53.6萬元,譚咏麟無需承擔連帶責任。後鄧某森不服判決,上訴至廣州中院。

  終審判賠購票成本

  廣州中院在對該案進行審理後查明,根據報紙刊登的廣告可認定經緯公司是演唱會的承辦方,其與盛典公司收取了門票款卻沒有如期舉辦演唱會,已構成違約,因此,應與盛典公司一併承擔賠償責任。

  而對於鄧某森為主張此次訴訟而以三折價格30.96萬元從他人處購買面值為103.22萬元的門票是否應予賠償問題,廣州中院認為,現行法律並沒有禁止此類行為,因此,鄧某森有權為此主張損失,但該損失應以實際損失為限。

  據此,廣州中院最終判決,盛典公司與經緯公司賠償鄧某森84.56萬元,譚咏麟與交流中心均無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據新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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