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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法院一線法官”應明確界定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8日 12: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中國人大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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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從日前召開的全國法院隊伍建設座談會上獲悉,最高法院要求各地法院2012年做好人民陪審員增補工作,確保人民陪審員配備數量適當超過基層法院一線法官的數量。(新華網北京1月3日電)

  讀了這則消息,筆者認同最高人民法院意在增加人民陪審員配備數量的意見,併為之鼓掌!但筆者同時認為,基層法院一線法官概念模糊,對應基數不確定,落實好“確保人民陪審員配備數量適當超過基層法院一線法官的數量”這一意見,剛性不足,難以見效。

  人民陪審員管理辦法具有剛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陪審員管理辦法(試行)》第五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案件數量及特點、人口數量、地域面積、民族狀況等因素,並結合上級人民法院從本院隨機抽取人民陪審員的需要,在不低於所在法院現任法官人數的二分之一,不高於所在法院現任法官人數的範圍內提出人民陪審員名額的意見,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這一規定對應法官數,基數明確,具有操作上的剛性。

  “基層法院一線法官”卻概念模糊。在基層法院法官中,哪些法官屬於一線、哪些是二線?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大概都沒有明確界定。

  基數不確定,執行難有剛性。最高人民法院再次提出“確保人民陪審員配備數量適當超過基層法院一線法官的數量”的意見,應該説是貫徹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進一步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的積極舉措,更加有助於推動基層法院人民陪審員制度建設。但最高人民法院若不能及時出臺相關司法解釋或規定,明確“基層法院一線法官”這一概念,而造成基數不確定,那麼落實起來,就會顯得剛性不足,難以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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