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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審判"只因傳票未送達 檢察院為當事人挽回損失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8日 05: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民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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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黃浦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科檢察官收到一面錦旗。通過當事人劉女士的敘述,一起抗訴案的經過得以還原,而檢察機關通過民事申訴保護市民正當權利的做法,也得到了充分肯定。

  2010年5月,劉女士突然收到一份法院執行通知,告知她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其40萬元存款被強制執行賠償給外籍人士張先生。她打聽一番才知道,原來4年前她與張先生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轉讓魯班路一套住房,其中房款為160萬元,裝修及固定設施共40萬元。交房後,買主張先生以裝修老化和部分傢具缺失為由,將劉女士告上法院。

  一審法院未將傳票送達劉女士,而是採用向社會張貼公告方式通知她到庭應訴,導致劉女士在不知情中缺席,並被判敗訴,須返還張先生40萬元裝修及固定設施款項。由於判決早已生效且已超過最後履行期限,法院為此送來強制執行的最後通牒。

  劉女士在配合執行後了解到,檢察院具有對法院民事審判進行監督的職能,在法定條件下,檢察機關可以以抗訴等方式啟動法院的再審程序,於是她走進黃浦區檢察院提起民事申訴。

  檢察官審查認為,一審法院在可以通知送達的情況下採取公告送達方式,造成劉女士未能及時出庭主張權利,沒有充分保障劉女士的訴訟權利,訴訟程序有瑕疵。同時,從案件事實分析,房屋買賣合同中對固定設施內容並無明確約定,判決認定的劉女士違約不完全屬實。基於上述理由,檢察院向上級院提起抗訴並獲得支持,法院啟動再審。

  再審的啟動給了雙方當事人一個坐下來好好商談的機會,檢察院和法院也積極&&協調,通過一次次調解説理和情緒疏導,雙方逐漸澄清誤解。原來因為張先生來自海外,語言、文化、習慣的差異導致他與劉女士對合同文本的理解産生出入。在聽取劉女士解釋後,張先生願意讓步。近日,他們在法院主持下簽訂調解協議,張先生同意返還劉女士被執行款中的3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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