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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訴法修改工作啟動 涉及八方面問題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20日 13:5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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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扈紀華近日透露:“目前修改民訴法的工作已經啟動。”據他介紹,在民事實體法方面,我國先後制定了民法通則、合同法、物權法、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侵權責任法、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法等法律,對民事關係也作出了一些規範,形成了以民法通則為基幹,以具體法律為支撐的民事實體法。在民事程序方面,先後制定了民事訴訟法、仲裁法、海事訴訟法、人民調解法等法律。

  適用經濟審理有過爭論

  “在民事立法方面,我們是先制定程序法,1982年制定民事訴訟法(試行)時,許多民事方面的實體法還沒有制定。”扈紀華介紹,有人主張先制定實體法,然後才能制定程序法。之所以沒有這樣做,是因為實體法比較複雜,不是短期內就能夠制定出來的。在實際生活中,存在著大量的民事糾紛,法院進行審理時需要有程序方面的規定,並且我們對民事審判工作有一定的經驗,所以就先制定了民事訴訟法(試行)。

  “民事訴訟法是國家的重要基本法律。”扈紀華介紹,1982年3月,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了民事訴訟法(試行),于當年10月1日起試行。1991年4月9日,七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了民事訴訟法。這部法律是在1982年民事訴訟法(試行)的基礎上補充修改而成的。民訴法實施16年後的2007年,我國對民訴法進行了部分修改。那次修改主要包括審判監督程序、執行程序等方面內容。

  在這次修訂中,對於民事訴訟法是否適用於經濟審理有較大爭議,一種意見認為,民事訴訟法對審理經濟案件不適用,主張專門制定一部經濟訴訟法;另一種意見認為,民事訴訟法對經濟案件原則上是適用的,可以對審理經濟案件的一些問題加以補充,不必單獨制定經濟訴訟法。經研究,立法機關採納了第二種意見。

  修改涉及八方面問題

  扈紀華介紹,目前啟動的民事訴訟法修改涉及的問題較多,主要問題包括:

  一是民訴法中的簡易程序和小額訴訟程序。現行民訴法對簡易程序規定的非常簡單,只有5條,按民訴法規定,民事審判適用普通程序原則,而簡易程序屬於有限的適用,但目前中國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司法實踐中,50%至80%案件基層法院都在適用簡易程序,現在有人提出要對簡易程序作出更加具體的規定。此外,有人提出一些標的額較小的案件是否適用比簡易程序更簡的制度。

  二是關於民事訴訟中的證據制度。現行民訴法268條只有12條對證據問題作了規定,這些規定顯然是不能適用司法實踐需要的。關於調查收集證據問題我們國家規定的是法院依職權調查與當事人自行收集證據並舉的制度,關於法院是否介入證據調查一直存在爭議,有人認為法院介入打破了雙方當事人平等地位的平衡;也有人認為,如果法院不介入調查,有些證據材料當事人拿不到,如銀行、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掌握的相關證據。

  三是關於審前程序問題。目前有的法院在進行審前程序的探索試點工作,有的提出應當規定一個獨立的審前程序,進行審前調解的,進行繁簡分流等。這裡需要研究的問題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有哪些工作應當在審理前完成,與審前準備程序的證據交換、整理等程序的關係等。

  四是檢察監督問題。現行民訴法規定檢察院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進行監督,即事後監督。現在有的提出,為了保證案件的公正審理,應當把檢察監督擴展到事前和事中以及執行過程中,如司法實踐中出現的不予立案也不給當事人裁定的問題,審判中當事人對管轄異議、回避申請等程序問題,執行中的執行亂等問題需要監督。

  五是公益訴訟問題。公益訴訟也是多年來人大代表、有關部門和社會上關注的問題。如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環境污染的問題等,這些涉及到大眾、國家的利益,誰來訴?公益訴訟誰提起,訴權請求權應該包括哪些,是停止侵害還是對以前的侵害行為也要求賠償,如何對眾多的不確定主體賠償等。

  六是訴訟外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問題。調解現在訴訟外有行政機關的調解、人民調解、商事調解以及法院立案前的調解等。訴訟外調解達成協定後具有何種效力?人民調解法規定了確認程序,除此之外,其他調解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如果不履行的到法院確認或者訴訟如何銜接需要在法律中作出規定。

  七是再審問題。目前我們國家啟動再審一是檢察院抗訴,二是法院依職權再審,三是當事人申訴申請再審。有的人提出法院依職權提起再審是否還應當保留,對檢察院提起抗訴再審及抗訴的事由要不要有一定的限制,公權力機構介入私權利是否合適;有的提出需要對向哪級法院提起再審的級別問題、再審的次數問題是不是要有限制性規定等進行研究。

  八是執行程序問題。有人提出執行要單獨立法,各國有不同的立法例。此外,對執行中異議的審查和救濟問題,是重新起訴還是在執行中糾正,執行中被執行人的財産不足以償還全部債權人債務又不能用破産程序解決時,是按比例還是按順序分配,與破産的區別與銜接,執行中的拍賣主體、拍賣程序等都是需要研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