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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人口可享生育關懷 相關工作規定3月1日起施行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8日 05: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民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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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規定》(以下簡稱《工作規定》)已經于2011年12月19日市政府第13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將於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工作規定》全文將在“中國上海”門戶網站(www.shanghai.gov.cn)、“上海政府法制信息網”(www.shanghailaw.gov.cn)和“東方網”(www.eastday.com)上公佈。

  《工作規定》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作了規定:

  ■關於相關信息的服務、共享與通報機制為了充分發揮信息化手段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中的作用,方便服務對象,提高行政效率,《工作規定》規定了有關信息的服務、共享與通報機制。

  ■關於生育聯絡卡制度《工作規定》明確,擬在本市生育的流動人口成年育齡婦女,持本人身份證件、居住證明即可到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領取生育聯絡卡,也可以在辦理生育服務登記或者再生育子女的手續時領取,流動人口可以憑生育聯絡卡享受孕産期的生育關懷、生殖健康和産後避孕節育等方面的指導和服務;對未領取生育聯絡卡的,醫療機構在提供服務的同時,應當告知其到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領取;醫療機構應當對前來分娩的流動人口孕産婦進行登記,收回其生育聯絡卡並記錄有關生育信息;對沒有生育聯絡卡的,應當填寫醫院通報單。

  ■關於流動人口可以享受的計劃生育服務及其他相關權利免費接受有關知識普及和諮詢指導服務,免費獲取避孕藥具和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到衛生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接受實行限價收費的産前檢查、住院分娩服務,晚婚、晚育人員在本市實行計劃生育手術的人員享受相應的假期和待遇,符合條件的已婚育齡婦女享受有關生育保險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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