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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流動人口計生工作規定3月施行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7日 17: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解放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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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規定》(以下簡稱《工作規定》)已經2011年12月19日市政府第13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1年12月22日由韓正市長簽署市政府第74號令予以公佈,並將於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工作規定》全文將在“中國上海”門戶網站(www.shanghai.gov.cn)、“上海政府法制信息網”(www.shanghailaw.gov.cn)和“東方網”(www.eastday.com)上公佈,並在《解放日報》上全文刊載。

  《工作規定》明確,擬在本市生育的流動人口成年育齡婦女,持本人身份證件、居住證明即可到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領取生育聯絡卡,也可以在辦理生育服務登記或者再生育子女的手續時領取,流動人口可以憑生育聯絡卡享受孕産期的生育關懷、生殖健康和産後避孕節育等方面的指導和服務;流動人口孕産婦到醫療機構進行産前檢查時,醫療機構應當查看其生育聯絡卡,對未領取生育聯絡卡的,醫療機構在提供服務的同時,應當告知其到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領取;醫療機構應當對前來分娩的流動人口孕産婦進行登記,收回其生育聯絡卡並記錄有關生育信息;對沒有生育聯絡卡的,應當填寫醫院通報單。

  《工作規定》規定了一系列流動人口可以享受的計劃生育服務及其他相關權利,包括免費接受有關知識普及和諮詢指導服務,免費獲取避孕藥具和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到衛生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接受實行限價收費的産前檢查、住院分娩服務,晚婚、晚育人員和在本市實行計劃生育手術的人員享受相應的假期和待遇,符合條件的已婚育齡婦女享受有關生育保險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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