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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修改:如何保證無辜的人不受追究?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8日 02: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鄭州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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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紀實

  “刑事訴訟的目的,除了追究犯罪,還在於保證無辜的人不受追究。作為普通的公民,每個人都有發生犯罪的可能,但是作為國家,應該追求最高的善,這就要求國家在任何時候都要避免自己犯錯誤,特別是不能犯以合法方式侵害人的自由、財産和生命的錯誤。”徐顯明委員説。

  日前閉幕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定將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提交今年3月舉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審議。常委會會議期間,常委會組成人員第二次對該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普遍認為,草案二審稿圍繞進一步完善證據制度、完善強制措施和完善保護制度等一些重大問題,進行了認真、細緻、全面的修改,使這部法律修正案更加完善,內容更加充實,更加體現保障人權。

  在充分肯定的同時,達列力汗 馬米汗委員也建議,將現行刑訴法第1條中的“保護人民”改為“保障人權”。如何進一步保障人權,避免因為細節問題引發錯案?圍繞訊問過程錄音錄像、超期羈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常委會組成人員展開了熱議。

  訊問過程不是“可以”而是“應當”錄音錄像

  對訊問過程錄音或者錄像,是避免刑訊逼供的一個重要手段。對此,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張淑琴建議,將草案有關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修改為“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

  南振中委員也表達了相同的觀點。他認為“應當”表示理所當然,應該將訊問過程的錄音或者錄像作為法定要求,而不是由偵查人員自行選擇是否錄音或者錄像。

  他同時建議,在司法實踐中,全程連續的訊問錄音、錄像是記載和證明是否存在非法證據的重要手段。“建議法庭對非法證據的調查以全程連續的訊問錄音、錄像為依據。”

  有的委員進一步指出,儘管草案規定錄音或者錄像應當全程進行,但對“全程進行”沒有一個清晰的界定,預留空間太大。他們建議應當明確規定從訊問開始起就應當錄音或者錄像。“否則,訊問了24小時,但只錄了交待案情的1個小時,也説是全程進行,這樣就沒有意義了。”

  要重點解決超期羈押問題

  超期羈押是老百姓比較關注的一個問題,也是常委會組成人員討論的重點之一。

  南振中委員認為,草案規定了人民檢察院對於超期羈押的監督程序,但未就有關機關不採納人民檢察院建議時産生的衝突應如何處理作出説明。“建議參照刑訴法第144條至第146條的表述,對人民檢察院與公安機關的衝突設置爭議調解程序,防止相互扯皮。”

  來自香港的全國人大代表吳清輝表示,對於超期羈押問題,刑訴法一定要規定得更明確一些。“被拘留後,家屬不能及時得到消息的情況時有發生。為此,我在全國兩會期間也向有關部門反映過。雖然草案規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拘留等一般都在24小時之內通知家屬,這非常好,可關鍵是執行,這也是我們最關注的。”

  賀一誠委員説,草案規定了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這種規定對於降低羈押的影響,非常有意義。“為了增強可操作性,最好規定檢察機關應當在一個具體期限內,定期對羈押的必要性和前提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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