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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修正擬遏刑訊逼供之禍 不自證其罪受認同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2日 11: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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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謝正軍

  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判決之前,應視為無罪,這在我國法律中已作出規定。但作為偵查、起訴的公安、檢察機關,對嫌疑人如何進行調查取證,律師如何為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和辯護,最高立法機關就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向社會徵求意見,共收到80953條意見。

  不能“自證其罪”的法律理由

  12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審議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

  保障人權、非法證據排除、“秘密拘捕”、辯護權的保障……自從今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以來,諸多與草案相關的熱點不斷引起關注。

  8月30日,中國人大網全文公佈草案向社會徵求意見。截至9月30日,共有7489人提出80953條意見。最高立法機關在整理公眾建議以及開展調研、召開座談會廣泛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適時在作修改情況的彙報時介紹,此次草案進一步完善了證據制度、強制措施、辯護制度、偵查措施、審判程序以及特別程序。

  不少常委委員表示,諸多內容進一步體現了對權利的保護。

  完善證據制度

  公檢法嚴禁威脅、引誘取證

  2010年5月9日,“殺害”同村人、在監獄已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村民趙作海,因“被害人”趙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無罪釋放,有關方面同時啟動責任追究機制。

  此案的後續進展隨著涉嫌對趙作海刑訊逼供民警郭守海、周明晗的被刑拘漸漸淡出了媒體視野,但刑訊逼供之禍卻更加讓人憂慮。

  為了從制度上防止和遏制刑訊逼供以及其他非法收集證據的行為,刑訴法修正案草案一次審議稿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這一“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的規定,受到了廣泛的認同。

  在社會反饋的意見中,一些人建議進一步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任何人有權保持沉默”,並刪去“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的規定。也有意見認為立法不應當過於超前,從打擊犯罪角度考慮,現在不宜增加這一規定。

  在12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分組審議中,賀一誠委員説,引入“不得自證其罪”具有非常重大的意義,但草案又有“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的規定,兩項原則存在對立和矛盾,將來在實際操作上,會引發問題。

  對於一審稿中“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規定,在徵求意見過程中,有的常委委員、地方和單位提出,現行刑訴法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實踐中仍然存在個別辦案機關和人員以威脅、引誘等方法收集證據的情況,還是在該條中對這些情形明確列舉為好。法律委員會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維持現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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