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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刑事被害人國家救濟基金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3日 19: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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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注刑訴法修改

  本報訊 記者陳麗平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近日分組審議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時,一些常委委員和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建議,應進一步完善刑事附帶民事審判制度。

  草案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金碩仁委員認為,這一條款對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的規定不夠明確。當前對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大部分都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規定或批復中。如果這些規定和批復規定的範圍可以的話,就應當通過這次修改法律將這部分內容確定下來。為此,他建議將上述規定修改為: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人身權利受到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全國人大代表陳舒説,當前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判決執行率低,首先是因為沒有民事訴訟的保全措施。現在草案建立了保全措施,但允許啟動的時間太晚,財産能轉移的早就轉移了。另外,相當一部分被告人尤其是嚴重刑事犯罪的被告人沒有經濟賠償能力,我國又沒有建立國家救濟制度,雖然在一些經濟較為發達的地方,人民法院通過努力,想方設法籌款,建立人民法院救濟基金,但畢竟是杯水車薪。建立賠償被害人的救濟基金,有利於保證被害人因犯罪行為人造成的直接物質損失得到賠償,減輕被害人的痛苦,減少申訴上訪,維護社會安定、穩定。同時,保留救濟基金對罪犯的追償權,以對罪犯在服刑期間或者刑滿釋放後所獲得的財産予以追繳償還。這樣既能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又實現了社會公平正義。

  為此,陳舒建議在草案中規定:在偵查、起訴、審判各個階段,公安、檢察、審判機關都應當主動告知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權利,並應被害人或其代理人的要求組織調解。在偵查、起訴、審判各個階段,公安、檢察、審判機關根據被害人提起損害賠償的申請,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産採取查封凍結措施。當事人受到人身傷害的案件,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急需救治的,應被害人或其代理人的要求,偵查機關應當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和相關事實證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先行審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並優先賠償給被害人。被害人可以根據法院追繳的判決申請代位執行。設立刑事被害人國家救濟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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