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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制度改變黃麗霞們的命運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25日 02: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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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杭州打工的丈夫遭遇車禍去世,獨自養家艱難度日的黃麗霞與被判刑的肇事司機家屬聯絡索賠,對方稱,人都坐牢了,還想要錢?據悉,全國像這樣的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賠償的執行率不足2%,能獲賠償的被害人極少,幾乎空判。

  有數據顯示,自2001年以來,我國每年刑事立案數在400萬件以上。以此換算,有超過390萬件刑案中的被害人得不到任何賠償。

  近年來,不少地方的政府部門、法院、檢察院都進行了刑事被害人救助補償制度的試點。2009年3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八部門聯合發佈《關於開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見》,統一推進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然而,因資金、政策宣傳、申請救助程序複雜、批准條件苛刻等因素,類似黃麗霞的被害人“暗夜裏的哭聲”仍不絕於耳。

  我國要建立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有兩種立法方式可供選擇。一是制定單獨的《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法》,其優點是可在一個單行法中具體規定補償程序,便於操作。二是抓住《刑事訴訟法》正在修訂的機遇,在該法中增設與被害人國家補償相關的內容,其優點是能體現刑事司法平等保護被告人和被害人權利的法治理念。我偏向於第一種方案,因為在法律性質上,對被害人的國家補償更多屬於行政法範疇,不宜具體規定在《刑事訴訟法》中。而如果《刑事訴訟法》只是作原則規定,又缺乏可操作性。鋻於這一制度涉及立法與司法,司法與行政,立法與行政的多重關係,即使最高司法機關可以對《刑事訴訟法》的適用進行具體的司法解釋,一樣將囿于自身權限而無法推動該制度。

  而在《刑事被害人國家賠償法》中,有兩個問題必須明確:賠償資金從何而來,由哪個國家機構負責具體救助。

  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遲遲未能啟動的一大問題就在“錢”上。很多人主張被害人補償經費由國庫支出,或由中央與地方共同支出,或再加上法院從訴訟費中撥付一部分。而忽略了一點,犯罪是由具體的侵害人實施的,首先應由侵害人來賠償被害人的損失。侵害人一時無法賠償,並不代表永遠無法賠償。對於有處以罰金和沒收財産的案件,應將罰金和財産首先賠償給被害人,沒有具體被害人的,也應將這筆罰沒收入作為被害人補償基金的來源之一。對於那些被監禁的侵害人,其勞動所得也可以作為被害人補償經費的來源。

  如果國家對被害人不施以制度性的撫慰,被害人“惡逆變”為侵害人就將是國家和社會不得不面對的現實。

熱詞:

  • 國家補償制度
  • 刑事訴訟法
  • 空判
  • 廣州日報
  • 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