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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買房抽獎中汽車,不予兌現為那般?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7日 00: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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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鍵詞:買房抽獎 汽車 開發商 樓市 [提要]法律不是橡皮泥,希望一些開發商在應對“樓市寒冬”,用盡辦法搞促銷之時,先學學法律,不要搞出..

  作者:北方

  山東省德州市夏津縣的范女士,2011年10月底在舜泉名邸買了兩套房子。1月1日,前往該樓盤售樓處拿交款憑證的范女士,正好碰上開發商組織抽獎。范女士抽中一等獎:一輛價值4萬元的轎車。可售樓處的工作人員説,這個一等獎是無效的。(據1月4日齊魯網)

  范女士的遭遇頗有一點兒“葫蘆案”的味道。站在范女士的角度來説,既然你對我參加抽獎沒有反對,並且沒有在我抽獎之前,具體表明你的活動起止日期,那麼何以我抽中了卻不予以兌現?這是不是欺詐行為?

  而站在開發商的角度來看,其目的在於促銷樓盤,故意存心欺詐的可能性並不大。但開發商的主觀意願顯然是,參加抽獎者,必須是在1月1日到10日期間,購買了其房子的人。范女士的購房時間是去年的10月底,顯然不屬於活動的特定人群。

  那麼范女士抽中的這輛汽車,到底該不該給予兌現?回答這個問題之前,顯然需要搞明白三個基本問題:

  一是,開發商在活動開始之前或者説抽獎之前,有沒有明確告知只有1月1日到10日之間的購房者,才可以參加?范女士提供的證據表明,售樓處的海報和相關活動細則中,均沒有明確,只是籠統地規定“活動期間”。

  二是,范女士參與抽獎為何被允許?如果按照開發商的主觀意願,那麼審核參加抽獎人是否符合抽獎資格,顯然屬於抽獎活動中最重要的一個環節。既然活動的工作人員沒有阻止范女士參與抽獎,無疑認可了范女士的資格,事後變褂有違合同法相關精神。正如律師所説:“抽獎以前,開發商沒有對范女士進行明確的解釋和表示,並且允許其抽獎,雙方已經構成了一種合同關係。”

  三是,開發商有沒有權力拒絕兌現獎品?開發商之所以拒絕兌現,依據顯然是“活動解釋權歸我”的這麼一個潛臺詞。但“活動解釋權歸XXX”卻是被公認的霸王條款,在2010年11月13日起施行的國家《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一條中,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六項基本權利,其中第四條“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據此,范女士抽中的一等獎是否有效,開發商單方面説了不算。

  很顯然,無論是開發商事前故意含糊其辭,還是其工作人員疏忽,都應該依法無條件兌現范女士的一等獎。

  法律不是橡皮泥,希望一些開發商在應對“樓市寒冬”,用盡辦法搞促銷之時,先學學法律,不要搞出一些模糊的,無效的甚至違法的,諸如“一等獎無效”、“降價無條件退房”之類的東西來,企圖忽悠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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