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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美告陳曉違約案開庭 被告方提出原告非適格主體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6日 16: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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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國美告陳曉違約案今天上午9:30將在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國美起訴陳曉違反合同約定是否有充足的理由?陳曉如何答辯?

  原告國美起訴陳曉的案由是合同糾紛,他們向法庭出示的證據顯示,去年3月9號陳曉在離職的時候,與國美電器簽署了一份協議,其中有九大項條款。因為陳曉此前是國美董事會的主席,所以他辭職要有承諾和保證。這份協議大意就是陳曉承諾不會以任何方式包括口頭和書面方式發表或公開其他公司股東董事及高管沒有公開的資料,包括公司運營策略及客戶聯絡方式,不發表任何不利於其他董事及公司高管以及公司的不利言論。

  作為承諾的對價,原告國美支付陳曉1000萬稅後對價,原告出具了付款憑證,同時提交《21世紀經濟報道》、《北京青年報》和《商界雜誌》上的三份報道,證明陳曉在做出這個承諾之後還向媒體發表對國美不真實或誤導的言論,對國美公司的聲譽和經營活動造成了經濟損失,而且股票受到了影響。

  原告據此要求被告返還1000萬元的對價款,原告在舉證中提到説《21世紀經濟報道》中,陳曉大曝國美財務漏洞這篇文章,通篇對國美的股東做了負面的評價,而其中“張大中出山是利益爭奪産物”是對新任的國美董事會主席張大中的誹謗,“國美走入誤區”這樣的標題是對國美商業模式、經營理念進行了攻擊。被告方也進行了相關的質證意見。

  今天被告代理人在上一次提出管裁異議被駁回後,今天一開庭又對原告代理人身份提出質疑,庭審就此問題進行了相當長一段時間的質證,最後合議庭駁回了被告的意見。他們在答辯中又提出,原告也就是國美電器不是適格的主體,認為在百慕大不存在名為國美電器控股有限公司這樣一家公司,而與陳曉簽署協議的是百慕大的一家公司,退一步講,即使是同一主體,原告方也沒有提出公正的意見。他們還提出即使原告適合也不能舉證證明陳曉確實接受了媒體記者的採訪,實施了相關不實言論評價這樣的行為,認為新聞報道不能證明被告有違約行為的存在,而且還提出,被告確實收到1000萬元高管經濟補償金,但是這個補償金來自國美電器,而不是來自於原告在百慕大註冊的這家公司,現在雙方就相關的證據還在進行舉證、質證,我們繼續關注庭審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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