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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持股須一個月內清倉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5日 09: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羊城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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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羊城晚報訊 中國證監會日前正式發佈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2011年修訂)。本次修訂在並購重組委會議內部建立監督機制,強化委員的自我約束和相互監督方面作了嚴格的規定;對委員審核並購重組申請時的回避情形作了增補和明確。

  去年12月初,證監會首次解聘並購重組委委員,原因是涉嫌違規持有所審核上市公司股票,被解聘的是中國證監會第三屆並購重組委委員吳建敏。證監會有關負責人還表示,解聘後,如發現吳建敏存在內幕交易或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則根據有關規定依法作出相應處理。

  本次修訂,為防範利益衝突,對委員買賣股票方面進行了更加嚴格的規定。本次修訂充分考量了專業人士在擔任並購重組委委員後其持有股票的各種情況後,從操作角度,按照申報─登記─清理─鎖定─固化─解禁這一操作流程,審慎制訂具體規定。並購重組委委員接受中國證監會聘任後,應當如實申報登記證券賬戶及持有上市公司證券的情況。持有上市公司證券的,應當在聘任之日起一個月內清理賣出。因故不能清理賣出的,可以提出申請鎖定證券賬戶;聘期結束可以提出申請解禁證券賬戶。

  同時,本次修訂對委員審核並購重組申請時的回避情形作了進一步的增補和明確。審核工作制衡機制方面,本次修訂建立了並購重組委會後申訴機制,賦予了並購重組申請人異議權;增強對並購重組委的外部制約。(驍健)

  驍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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