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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草案被指難以保障殘疾人平等就業權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5日 03: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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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萬靜近日,北京益仁平中心和南京天下公兩家公益民間機構向國務院法制辦發出建議信,建議應該對《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徵集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中關於平等就業的條款進行修改細化,增加可操作性。兩家公益組織認為,目前《條例》的規定,在實際當中並不能起到保障弱勢群體平等就業權利的作用。

  益仁平中心在建議信中指出,社會公眾、媒體、立法者對於“歧視”的理解不同,此時需要從立法上作出規範。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公開招聘不得設置歧視性條件。”對於什麼是歧視、歧視性條件有哪些,都沒有更為細緻的規定。而近日公眾對山東鄒城事業單位招考限“生源和戶籍”是否構成“歧視”的爭論,更是凸顯了法律法規在此問題上的空白。

  南京天下公負責人于方強談到,2007年5月1日頒布的《殘疾人就業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招錄1.5%比例的殘疾人是事業單位的法定義務,但在《條例》中並未體現出這些義務責任。我們建議在第三章的‘公開招聘和競聘上崗’章節加上這些,以豐滿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規定,同時體現出國家對殘疾人就業的重視,避免事業單位招錄中排斥殘疾人士。”在建議信中,兩家公益組織列舉了種種殘疾人在招錄過程中遭受的嚴重限制和歧視。“實踐當中,很多事業單位招聘都參照公務員體檢標準,而公務員體檢標準中對視力、聽力都有明確的要求,很多殘疾人無法過體檢這一關。把殘疾人排除在體檢合格人群之外也成為事業單位殘疾人招錄比例偏低的原因。另外,一些行政部門寧可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也不願錄用有才能的殘疾人。”于方強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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