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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出臺禁令防止領導幹部私利與公利衝突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4日 08: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社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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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違規干預藥械採購招投標,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轄區個人從事醫藥營利性活動……衛生部日前印發《關於衛生系統領導幹部防止利益衝突的若干規定》,進一步規範權力行使,促進領導幹部廉潔從政。

  規定提出,領導幹部不得違規干預和插手藥品、醫療器械採購、招投標及基建項目承發包等市場經濟活動;不得違規干預和插手批辦各類衛生行政許可和審批等事項,不得利用職權或者職權上的影響干擾正常醫療衛生監管、衛生執法等活動。

  規定提出,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幹部不得違規兼任轄區和業務範圍內醫療衛生單位的領導職務;未經批准不得在衛生社會組織等單位兼職,或雖經批准兼職的,不得兼職取酬;離職或者退休三年內,不得接受原任職務轄區和業務範圍內的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健康相關産品生産企業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規定提出,領導幹部在執行公務時,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均應當主動回避,及時説明情況,並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響。

  規定提出,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其轄區和業務範圍內,個人從事藥品、醫療器械銷售等營利性活動;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班子成員,衛生部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處級以上幹部及地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科級以上負責人,以及公立醫療衛生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其管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外商獨資醫藥企業或中外合資醫藥企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

  據了解,領導幹部實施和執行這一規定的情況將列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幹部考核的重要內容,考核結果作為對其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違反上述規定的,應當給予誡勉談話、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新華社北京1月3日電 記者呂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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