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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街商鋪不得店外設攤 隨地便溺環衛有了處罰權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3日 15: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瀋陽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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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新修訂的《瀋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1月1日起施行。新修訂後的《條例》對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有哪些調整?記者採訪了市城建局相關負責人。

  新《條例》7個方面內容成焦點

  新增和修訂條款成為修訂後新《條例》的焦點,主要集中在7個方面,其中環境衛生管理涉及4個方面,主要包括:提出了規劃環境衛生設施用地;新舊區開發改造環衛設施配套建設要做到同時規劃、設計、施工、驗收“四同時”;隨地便溺環衛有了處罰權等。市容景觀管理涉及3個方面內容,包括:臨街商鋪不得店外設攤;戶外廣告牌匾設置必須經過審批等。

  《條例》明確提出,各類垃圾應當實行分類收集和管理。另外,在條件成熟時,將實施餐廚垃圾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處理工作。

  隨地便溺環衛有了處罰權

  《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在管理活動中,發現現行違法行為,可以責令改正,滯留違法行為使用的工具;對於隨地便溺,亂倒垃圾殘土等適用簡易程序的違法行為,可以做出行政處罰,並及時向行政執法部門通報。

  臨街商鋪不得店外設攤

  《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臨街的商業、飲食業等行業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進行店外經營或者擺放雜物。隨著經濟活動的發展,在街路上橋樑上擺攤設點、店外經營、擺放雜物現象隨處可見,造成人行道路堵塞、影響交通,嚴重損害城市形象,此次修改後的《條例》明確臨街商鋪不得超出門、窗進行店外經營或者擺放雜物,違反相關規定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戶外廣告牌匾設置有規矩

  《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一)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應當經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二)戶外廣告設置使用權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掛牌、協議出讓方式取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戶外廣告、大型電子顯示屏等廣告設施;(三)設置牌匾、標識、五平方米以下電子滾動顯示屏等設施,應當經市和區、縣(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條例明確戶外廣告設置使用權的取得實行市場化運作,既保證了廣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又體現了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新《條例》對於未經批准、擅自設置牌匾、標識、五平方米以下電子滾動顯示屏等設施的,限期拆除違法設施,並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既保證了市容市貌實施全方位管理,又充分體現了權力下放、各負其責的原則。記者 李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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