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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傷條例實施前病亡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3日 04: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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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修訂後的新版《工傷保險條例》將於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

  本報訊 記者高燕郭玉旗在吉林省某木業有限公司幹了十多年。2010年12月27日,郭玉旗在公司上班時突發心肌梗塞,沒有搶救過來。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郭玉旗被認定屬於工亡。然而,在核定補助金標準的問題上,雙方産生了分歧。由於新《工傷保險條例》是2011年1月1日實施,而郭玉旗死亡的時間是2010年12月,社保中心認為應按照舊辦法核定,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共計93960元。郭玉旗的妻子李桂華則認為,應該按照新條例標準計算工亡待遇。由於社保部門堅持拒絕適用新標準,事情鬧到了法院。

  庭審期間,雙方並沒有太多爭辯,社保部門一改之前的決定,明確表示,在一個月內按照修訂後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核定郭玉旗的工傷待遇。一個月之後,李桂華拿到了38萬元的工亡保險待遇,如果按照舊標準,她只能得到一次性工亡補助金83520元,不同的標準相差了將近30萬元。

  ■律師提醒

  新舊條例賠償標準差異大

  代理該案的張士謙律師和王勝利律師提醒説,如果工傷職工是在2011年1月1日之前受傷,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就要依照新的標準來執行。

  新舊標準的差距在工亡待遇上最明顯,按照舊規定,工亡職工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是“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而新標準則提高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工傷職工或工亡職工的家屬有權要求按照新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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