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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涼茶大王”非法吸存逾1.9億元被判8年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2日 23: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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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昔日的“涼茶大王”謝公榮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一審有果。前天,溫州瑞安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謝公榮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50萬元。

  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0年,被告人謝公榮在擔任溫州立品康食品飲料有限公司、黃山立品康食品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以兩家公司投資建造新廠房、購買設備、清償貸款、生産經營所需為由,以支付高利息為誘,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借款。另一被告人肖玉玲協助謝公榮,向部分個人借款。

  其間,謝公榮一共向60位個人和1家企業非法吸收存款1.9億余元人民幣(其中部分借款扣除第一個月利息)。其中,肖玉玲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125萬元。謝公榮將吸收來的存款中的4000余萬元,陸續用於投資溫州立品康食品飲料有限公司、黃山立品康食品飲料有限公司的廠房建設和生産經營,小部分用於家庭消費,另有部分用於歸還一些被害人的本金,大部分用於支付借款的高額利息。

  2010年5月20日,謝公榮因被債權人日夜跟隨討要債務而報警。同年6月3日,他和肖玉玲在四川省眉山市仁壽縣一賓館內被警察抓獲歸案。

  法院審理認為,溫州立品康食品飲料有限公司、黃山立品康食品飲料有限公司為生産經營所需,由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謝公榮,夥同溫州立品康食品飲料有限公司的出納肖玉玲,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兩被告單位及謝公榮、肖玉玲的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被告人謝公榮、肖玉玲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依法從輕處罰;其中被告人肖玉玲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對較小,有悔罪表現,同時符合社區矯正條件,可依法適用緩刑。

  法院判決,被告單位溫州立品康食品飲料有限公司、黃山立品康食品飲料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均判處罰金50萬元。肖玉玲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並處罰金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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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謝公榮
  •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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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山
  • 緩刑
  • 並處罰金
  • 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