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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人民調解書有法律效力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2日 21: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民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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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下稱人民調解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人民調解是指依法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説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糾紛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一種群眾自治活動,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紛爭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

  這次頒布的人民調解法具有七大亮點:一是堅持和鞏固了人民調解的群眾性、民間性、自治性的性質和特徵;二是進一步完善了人民調解的組織形式;三是進一步明確了人民調解員的任職條件、選任方式、行為規範和保障措施;四是進一步體現了人民調解的靈活性和便利性;五是法律確認了人民調解與其他糾紛解決方式之間的銜接機制;六是進一步明確了人民調解協議的效力和司法確認制度;七是加強了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和保障。

  點評:人民調解由於成本低、時間快,後遺症少,被國際社會譽為化解社會矛盾的“東方奇葩”。此後,針對當前熱點的醫患糾紛,上海在本市區縣中全面鋪開用人民調解的方式化解醫療糾紛,一些多年來難以化解的矛盾得以化解。但要讓人民調解保持熱度和力度,相關的法律操作辦法仍需細化,社會各方的支持仍需“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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