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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工委:暫不宜設全國性職業病救濟基金解決歷史遺留問題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2日 15: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光明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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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網訊( 胡連娟)12月31日上午10時,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在人民大會堂北京廳舉行新聞發佈會,就剛剛通過的職業病防治法、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這兩個法律案回答提問。

  會上,光明日報社就職業病防治法指出,未來解決歷史遺留問題,也就是説當那些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者勞動關係已經不存在的職業病病人得到救治,這次職業病防治法對此作了新的規定。但是我們也了解到,在審議過程中也有常委委員認為這樣的修改還不夠,是否可以設立一個全國性的職業病救濟基金。請問立法機關是怎麼考慮這個問題的?

  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社會法室主任滕煒表示,我國是1996年建立工傷保險基金的,工傷保險基金覆蓋了對職業病人的救治和康復。工傷保險基金是用人單位必須繳納的社會保障資金,是強制性社保資金。但在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出於利益考慮,沒有繳納工傷保險基金。在草案審議修改過程中,有委員提出,為解決歷史遺留問題,設立全國性的職業病救治基金。就這個問題,我們與有關部門反復溝通協調,進行了深入研究,達成的共識是,不宜用設立全國性基金的辦法來解決歷史遺留問題。一是我國已經建立並且正在逐步完善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制度,包括職業病病人在內的各類社會保障對象的醫療救治和生活保障都應該通過現行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來解決。為維護制度的統一性,不宜就職業病單獨設立全國性的專項救治基金。這樣也有利於納入財政統一管理。二是歷史遺留的無法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的職業病病人的問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各地的情況也不盡相同,宜由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地制定政策措施來解決其救治費用和生活保障問題,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多方面再籌集專項救治資金,目前實踐中有些地方也是這麼做的。此次修改在規定這部分職業病病人除了可以向政府申請醫療救助之外,還增加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採取其他措施,使這部分職業病病人獲得醫療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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