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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發佈《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風險控制指引》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2日 00: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證券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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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促進債券市場健康發展,防範債券市場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本所制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風險控制指引》,現予發佈,並自2012年2月1日起實施。

  投資者尚未完成的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與本指引相關規定不符的,證券公司應當與該投資者簽訂協議,明確其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達到本指引要求的方式、截止期限(不得晚于2012年6月30日)等事項,並督促其履行該協議。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風險控制指引

  第一條 為促進債券市場健康發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交易規則》、《會員管理規則》、《債券交易實施細則》、《會員客戶證券交易行為管理實施細則》及本所其他業務規則,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投資者進行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應當遵守本指引的規定。證券公司應當按照本指引的規定,對投資者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行為進行管理。

  本指引所稱投資者指證券公司的普通經紀客戶,不包括直接擁有或租用本所交易業務單元的機構。

  第三條 投資者進行融資回購交易,回購標準券使用率不得超過90%。

  回購標準券佔用率的計算公式為:回購標準券使用率=融資回購交易未到期餘額/質押券對應的標準券總量

  本指引所稱融資回購交易,是指投資者作為融資方參與的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

  第四條 投資者進行融資回購交易,回購放大倍數不得超過5倍。

  回購放大倍數的計算公式為:回購放大倍數=融資回購交易未到期餘額/投資者賬戶凈資産

  第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債券質押式回購業務監控系統,對投資者回購標準券使用率、回購放大倍數和交易情況進行監控,確保投資者回購標準券使用率和放大倍數符合本指引規定。

  第六條 投資者回購標準券使用率或回購放大倍數違反本指引規定的,應在發生後的五個交易日內調整至符合本指引的相關規定。超過規定期限的,本所可以視情況採取限制其證券賬戶交易等措施。

  第七條 證券公司可以在滿足本指引要求的前提下,根據投資者的具體情況,與投資者協商調整其回購標準券使用率和回購放大倍數的上限。

  第八條 證券公司行為違反本指引規定的,本所可以根據本所《會員管理規則》第6.3條、第7.1條和第7.2條的規定,對其採取相關監管措施或紀律處分。

  第九條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對投資者回購標準券使用率、回購放大倍數等要求進行調整,並向市場公佈。

  第十條 本指引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指引自2012年2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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